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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土地资产投资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通政办发[2000]196号颁布时间:2000-12-04

     2000年12月4日 通政办发[2000]196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论同意,现将市财政政局《南通市市区土地资产投资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 法(试行)》转发给你他,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市区土地资产投资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通政发 [2000]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管理和会计 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资产投资储备资金(以下简称“储备资金”)属政府专项资金,执行 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储备资金由市士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负责具体运作,为土地一级市场的统 一管理和宏观调控服务。市国土规划局、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组织储备资金收入,合理安排支出, 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初编制年度储备资 金财务收支计划,并经市国土规划局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储备资金收入包括:   (一)列入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经竟卖、拍卖等方式出让取得的收入;   (二)土地年租金;   (三)储备士地临时出租所得;   (四)土地作价投入或委托企业经营的所得;   (五)经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储备资金列支范围包括:土地收购费用、土地开发费用、贷款利息和业务 费等。   第八条 土地收购费用主要用于:   (一)收购费;指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按收购协议支付的款项。   (二)其他费用:包括调查股务费、现状图绘费、规划方案设计费、估价费、勘 界费及资料收集费等。该费用应控制在收购费的2%以内,按实列支。   (三)不可预见费:按照收购费的1.5%计提。用于支付上列第1-2项中没 有明确而又无法预测的相关费用,该项目的年终结余,冲减土地收购成本。   第九条 土地储备收购。收购方案须经市国土规划局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其中,土地收购价高于土地评估价的,须经市国土规划局、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条 土地储备收购中,实际收购费用低于批准的协议收购价,按节约金额的 10%,增加市土地费产储备投资中心单位业务费;高于批准的协议收购价,按超支 金额的10%,减拨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单位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 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应根据每宗士地出让金请算单,列清土地开发 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编制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报告书,按时报市国土规划 局和市财政局,接受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费主要用于:   (一)征用土地发生的各项补偿性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 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二)征用土地后进行土地开发而发生的各项开发性支出。包括:出让土地所在 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建设费以及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设 施建设费。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以划拨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向土地储备机构 支付补偿费。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收回、储备和供地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储备资 金管理部门在收到土地开发补偿费以后,冲减储备成本。   土地开发过程中,按规定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的项目,土地开发费以招投标方式确 认的中标数额为准。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指经市国土规划局、财政局批准,为收购、征用、开发土地 而发生的贷款应支付的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业务费。为保证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正常开展工作及土地储备投资 事业发展,市财政局暂按储备土地收购费用的2%、土地年租金收入的20%核定市 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业务费。业务费应按财务规定范围、标准使用,不得扩大列支 范围,提高列支标准。   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 要加强对储备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储备 资金不缴入财政专户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及共责任人给 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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