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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8号
颁布时间:2005-01-27
2005年1月27日 常政办发[2005]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实现政府系统值班 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现将《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及时报送紧急重要信息,协助领导 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 根据《江苏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总值班室,负责每天24小时值班工作。各辖市、区政府设立 值班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值班人员。各级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 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班工作机构或赋 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配备相应数量的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 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应加强值班力量,并由领导在岗带班。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值班工作人员 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 廉洁勤政,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强 化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值班室须配备良好的通讯设施和 相关设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值班管理系统,确保值班工作反映灵敏、应对迅速、 处置及时。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及其办公室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市政府与上下级政府和有 关部门联络通畅,编报《值班专报》、《值班快报》; (二)负责承担市政府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通知和报名等事宜; (三)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规范化和科学化建 设; (四)负责机关下班后协助领导处理紧急文电或紧急事项; (五)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六)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提出市政府值班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认 真组织实施; (七)负责处理好市民信箱、省长信箱所反映的问题; (八)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的指导,并组织值班人员进行业 务培训; (九)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辖市、区政府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本级政府与上下级政府 和有关部门联络通畅;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 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提出本级政府值班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 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乡镇、街道及本级政府部门值班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 内政府系统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政府部门、单位值班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单位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本 系统联络通畅(必须24小时值班的单位名单见附件,其余的必须把分管值班工作领 导的联系方式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二)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各项制度和规范,推进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 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理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加强对系统内值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五)履行本部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 值班工作原则。值班工作要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 务的原则。切实履行本级政府和部门赋予值班工作的各项职责,做好向领导和上级机 关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协助处置工作;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传,确保政令畅 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确保安全,努力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服 务。 第八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工作要统一制作规范的值班记录簿并严格执行值班记 录制度。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在值班记录簿上记载。值班 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详细记 录处置过程。值班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第九条 公务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应 答,必要时应予核对并整理《电话记录》后按规定程序报告处理;重要来电应要求对 方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报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重要 问题经请示领导后按规范的口径答复,必要时可帮助联系、处理。 第十条 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手续在值班室履行,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 应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 密信息。使用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传递有关信息和批示文件,要区分明件和密件, 密来密复,严禁明密混用。领导同志的住址、电话应严格保密,必要时可告知相关处 室负责人的电话。 第十二条 值班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值班室应建立值班通报制度,不定期对本行政 区域内政府系统的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配置的各种设备, 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十四条 节假日值班制度。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的值班, 由各辖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单位领导同志带班,中层干部值班,值班人员名单报送 市政府总值班室。 第十五条 补休制度。值班人员在交班后,如无急办事宜,可以适当安排补休。 重要信息处置规范 第十六条 值班信息报送原则。值班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 作、安全保密的原则。接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 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但须抄报越过的上级机 关。要规范值班信息报送方式,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七条 信息接报。接收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编制《值班专报》并按规 定向分管领导报告;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安全生产 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迅速同时报送主要领导。 上报信息必须坚持统一上报,一般应避免多头报送,且上报信息要素齐全、事实 清楚、文字精练、格式规范,并经本地区、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发,事实不清 的要认真核实后再报。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市 政府上报省政府及其以上单位的突发事件情况,必须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核把关后上 报。 第十八条 信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主管部门在获悉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 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人员应迅速向市政府秘书长报 告,市政府秘书长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知有关市长。值班人员要主动与 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部门的处置意见,催办落 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归档保存。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 报告、续报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加强对值班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 出建议,一般半月编一期《信息专报》。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突发事件,主要指严重影响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已 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及重大影响的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十一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罢课、罢市,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 及其他重要部门、单位或进行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聚众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 市主要街道造成交通中断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事件;其他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 冲突事件; (三)进京、进省以及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访事件; (四)劫持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案件,爆炸、投毒、纵火、自焚等事件; (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 (六)航空、铁路、航运等方面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一次造成2 人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火灾、爆炸等事故,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涉及人数10 人以上的中毒事故,虽无死亡情况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销售的剧毒药品(如毒鼠强) 中毒事件; (八)大型活动或群众性节假日旅游、娱乐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九)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丢失事件,危险物品在生产、 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十)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疫情(含动物疫情),大范围停水、停电、交通 堵塞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 (十一)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上述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以上重大突发事件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 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3个小时,并要及时续报进展和查处情况。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 带班工作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在值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 绩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 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 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辖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未设立专门的值班机构或未赋予内设机构 值班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 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辖市、区政府可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必须24小时值班的单位名单 1、各辖市、区政府; 2、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环保局、房管局、 城管局、人防办、外事办、地震局、安全局、供电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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