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6日 宁政办发[2004]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了一些涉及财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改善投资环境和促进
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精神,
按照《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清
理优惠政策的要求,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财税优惠政策管
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正确对待加强财税政策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规范财税政策管理工作是维护财经秩序,进一步整合、优化财税政
策资源,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客观要求。各
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正确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梳理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实施要求
(一)对于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政策,要按规定执行。
1、对于2003年已经到期的政策,不再执行。一是关于《市政府关于组建南
泰集团的批复》(宁政复[1998]65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起,由市
财政将南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南泰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弥补南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的亏损,转作
市政府的投入,返还年限暂定5年。此项政策2003年已经执行完毕,2004年
起不再执行。二是关于市属外贸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4年起,比
照南泰集团,不再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于2004年到期的政策,主要是《关于市属工业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会
议纪要》(会议纪要[2000]22号)、《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我市国有工业企业“三联动”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委发[2002]16
号)中有关的税费扶持政策,按文件规定执行到2004年底。个别企业在2005
年进行改制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此政策。
3、对于其他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政策,具体为:《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改制后
的南钢享受优惠政策的函》(宁政办函[2003]26号)、《关于跃进集团重组
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3]11号)、《关于安徽海螺集团
购并中国水泥厂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2]17号)、《关于落
实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有关优惠政策的请示》(宁府办文[2002]1311号)、
《关于支持南京日报做大做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3]36号)、
《关于南京市煤气总公司引资改制和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2003]24号)等,执行到文件、纪要明确的时间结束。
(二)对于没有规定执行期限的政策,进行必要调整。对《关于熊猫电子集团等
8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0]32号)中提出的政
策,考虑到这些下放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经过近几年政府政策扶持,企
业自我发展能力增强,这些政策已经达到了制定目的。因此,对其企业所得税返还政
策进行调整,时间执行到2004年底。
(三)对于内容、执行范围相同或基本一致的优惠政策,归并执行。对《关于促
进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意见》(宁政办发[1999]66号)、《市政
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宁政发[1999]183号)、《关于
促进沿江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宁委发[2003]39号)三个文件进行
归并,统一执行《关于促进沿江开发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宁委发[2003]
39号)。
(四)对于其他综合性政策,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决定》(宁委
发[20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郊县经济发展的意见》(宁委发
[2003]24号),其中涉及财政补助的,仍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
(五)在政府已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中,对重复的税收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
就低,不得跨区域、跨预算级次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科学、合理制定扶持政策
今后在制定扶持政策时,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突出政府产业政策导向,
强化政策的统一性、稳定性和有效性,提高操作的规范性和有序性,营造更好的政策
环境。进一步提高制定政策的水平,要在内容上与中央、省相关政策保持一致,要有
明确的执行时间和期限,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在制定政策中,凡涉及财政方
面政策的,由市财政局统一扎口,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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