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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监察厅关于全面实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苏价检[2004]398号颁布时间:2004-10-29

     2004年10月29日 苏价检[2004]398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经贸委、监察局: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苏发[2004]7号)和《省政府印发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0号)精神,在全省全面实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价格、经贸、监察等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全面实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 是省委、省政府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鼓励、支持和 促进经济发展,加快富民强省进程,努力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举措,是省委、省 政府对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也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为民办实事的 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领导,责任到人,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这项制度。   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是由经贸主管部门免费向企业发放付费登记卡,由企业持 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填写,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查验,监察部门监督实施 的制度。   中央、省属驻守企业由省各部门负责,其余企业由企业所在的市、县各主管部门 负责,区一级的分工由省辖市确定。   三、密切配合,建立制度   《企业付费登记卡》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各级经贸部门负责免费发放,今年年 底前将《企业付费登记卡》发放到位。企业可主动向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申领,也可由 各地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集中发放。   《企业付费登记卡》由企业持有,其交费记录,是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和核定 价格成本的基础资料之一,也是价格部门查处有关乱收费行为后向企业退还多收费用 的主要依据。   《企业付费登记卡》由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时填写。交费企业未提供《企业付费 登记卡》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票据中注明。收费单位拒绝履行填写义务的,企业有 权拒交相关规费,也可在交费后根据交费票据补填,但应在备注栏注明收费单位不履 行义务的情况,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举报电话为:12358。   各级价格、经贸、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相应的发放、查验和存档制度;要 建立相互间的协调机制,定期会商《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年至 少会商一次。   四、加强监管,规范行为   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做好《企业付费登记卡》的发放、登记等工作;要加强对企 业的宣传解释,帮助企业消除顾虑,鼓励企业坚决抵制各种乱收费;要主动做好协调 沟通工作,与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确保《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的贯彻效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建立健全收费监测点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查验《企业 付费登记卡》的填写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乱收费行为,并按照《江苏省物价局价格 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制度》要求,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布。对《企业付费登记卡》中有 记录的乱收费金额,在查处后要坚决退还给相应的企业。   各地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实施的监督。对拒不履行填写义 务的收费单位,监察部门要主动介入,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并加强与宣传、工商管理和行业主 管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制度的有效实施。   各地在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与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和省监察厅联系。 附件:企业付费登记卡(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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