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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地税局关于贯彻省委苏发[2004]7号文件精神相应调减市区综合基金征收比例的通知

通财综[2004]41号颁布时间:2004-09-02

     2004年9月2日 通财综[2004]41号 市各有关单位:   自2002年起,市区对防洪保安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人 民防空建设资金、人民教育基金、绿化费合并为综合基金,由市地税局统一代征。今 年上半年,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 [2004]7号)明确对民营企业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为体现国民待遇,减轻 企业负担,进一步方便基金征缴工作,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9月1 日起,市区全面停征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市区综合基金征收比例作如下相应调减:   1、工业、商品流通零售、建筑安装、交通、餐饮及其他企业征缴比例由3‰调 减为2‰。   2、邮电、通讯、供电企业征缴比例由4‰调减为2‰;   3、商品批发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三资”企业征缴比例由2‰调减为1‰ (“三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营业收入);   4、城镇个体工商户征缴比例由2‰调减为1‰;   5、事业单位征缴比例由2‰调减为1‰。   个人缴纳标准不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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