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9日 苏财综[2004]99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
号)、《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
[2003]12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03]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对《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2]195号)中涉及的
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重新编制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4年)》
(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公布全省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迅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
通知》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同时,对于列入
《基金目录》公布的项目,应规范管理,严禁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以后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权限,凡需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应
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基金目录》中公布的16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止本通知发布时我省继续
保留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本通知发布后,凡未列入《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
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基金目录》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
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
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农
业税附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
费和价款”、“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海域使用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收入”和“解
困资金”等9项不再列入我省公布的《基金目录》进行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国家
和省原有的相关规定继续做好收支管理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基金目录》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逐级报上级财政部
门备案。各市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各市报省时除报送正式文
件外,应使用EXCEL附报软盘。
五、本通知发布以后,《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的通知》(苏财综[2002]195号)停止执行。
附件1: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4年)
序号 涉企 收费项目 立项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负担 级别
1 ▲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国家 缴入国库 国发[1992]66号,省政府令(97)100号, 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财综字[1999]96号,苏财综[96]80号,
苏财综[1999]249号,财综[2002]55号,
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苏政发[2002]105号,苏财综[2003]153号
2 ▲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国家 缴入国库 国阅[1991]144号,国办发[1995]57号, 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财工字[1996]372号,财综[2002]33号,
苏财综[2002]92号,财综[2004]51号
3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家 缴入国库 国函[1997]8号,财综字[1998]157号, 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财综[2000]8号、1999年省政府令第
158号,苏财综[1999]69号,苏财综
[2001]19号,财综[2002]23号,财综
[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
发[2002]105号
4 ▲ 育林基金 国家 缴入国库 《森林法》,财事字[1972]250号,财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
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况下继续保留
经重[1988]122号,苏财农[94]23号,
苏财综[96]193号,财综[2002]33号,
中发[2003]9号
5 森林植被恢复费 国家 缴入国库 《森林法》,财综[2003]1号,苏农林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
[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 况下继续保留
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
苏财综[2003]13号
6 ▲ 水利建设基金 国家 缴入国库 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苏政发[2001]61号
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国发[1997]7号,苏政发[1997]75号
2.防洪保安资金 国发[1997]7号,财综字[1998]143号,
苏政发[1999]46号
3.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国发[1997]7号,苏政办发[1995]62号,
苏政发[1991]148号,财综字[1998]143
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
[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
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
137号
7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国家 缴入国库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1985]农 下继续保留
(土)字第11号,苏政发[1984]160号,
苏政发[1994]12号,苏政办发[1998]137
号,苏财综[1999]8号,财综[2002]33号,
苏财综[2002]92号
8 ▲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国家 缴入国库 [64]财王字第380号,财规函[2000]30号,
财规[2000]53号,苏财综[2001]2号,信
部联清[2000]1255号,苏财综[2001]25,
苏财综[2001]34,财综[200]33号,苏财
综[2002]92号 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9 ▲ 文体事业建设费 国家 缴入国库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 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
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
10 ▲ 城市教育附加费 国家 缴入国库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中发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
[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 下继续保留
[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财综
[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
发[2003]66号
11 ▲ 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 缴入国库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
[1994]39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 下继续保留
[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
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
12 地方教育基金 国家 缴入国库 《教育法》,苏发[1994]6号,财综函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
[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 下继续保留
办发[2003]130号
13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 缴入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
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 下继续保留
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
[1996]16号,财综[2001]89号,苏财综
[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
[2002]92号
14 ▲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国家 缴入国库 国务院批准,计价管[1998]1104号 待开征燃油税时取消
14-1 货物附加费 国家 缴入国库 计价管[1998]1104号,财综[2002]33号, 待开征燃油税时取消
苏财综[2002]92号,苏交运(1988)21
号,苏交运[1988]第47号,苏财综
(1994)228号、苏价费(1994)367号、
苏交财(1994)141号,苏财综[1998]
128号
14-2 客票附加费 国家 缴入国库 计价管[1998]1104号,财综[2002]33号, 待开征燃油税时取消
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1986]6号,
苏政发[1990]148号,苏财综[93]200号、
苏财综[92]188号,苏交财[1991]第14号,
苏价费(1998)262号、苏财综(1998)
128号、苏交财(1998)85号
15 ▲ 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国家 财政专户 《价格法》,国发[1993]60号,苏政发
[1989]56号,苏政办发[1989]57号;财
综函[2003]12号;财综[2004]6号、苏
发[2004]7号 国家立项名称为“价格
调节基金”,对民营企业免收。
16 ▲ 粮食风险基金 国家 财政专户 国发[1994]31号,国办发[1998]17号,
苏政办发[1994]133号,苏政办发[1996]
54号,苏政办发[1999]3号
注: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附件2:
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