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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省属企业工效挂钩(包干)清算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4]6号
颁布时间:2004-04-12
2004年4月12日 苏劳社劳薪[2004]6号 省各有关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及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效挂钩(包干)的规定,企业应认真做好工效挂钩(包干) 清算工作。现将2003年度工效挂钩(包干)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工效挂钩(包干)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先审计(审核)后 清算的原则,认真进行清算。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清算表(详见附件)经国有资本 投资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省属集体企业的清算表,在宁单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其余的由县(市)以上 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清算表一 式四份,于2004年4月30日前上报审批部门。 二、企业在上报2003年度工效挂钩(包干)清算表时,应附报以下资料: 1、社会中介机构查账验证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2、当年安置转复军人、接受大中专业毕业生有关资料。 附件:2003年度省属企业工效挂钩(包干)清算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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