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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个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经贸企改[2003]160号颁布时间:2003-03-05

     2003年3月5日 苏经贸企改[2003]160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 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直 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 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印发<关 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 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结合 江苏实际,我省也先后下发了苏政发[2000]3号、[2001]84号、 [2002]41号、[2002]135号、苏政办发[2002]114号等文 件。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2] 1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大型工商企业改革意 见和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中小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 发[2002]114号)精神,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到2005年, 基本完成国有经济的战略性布局调整和企业改组,国有企业基本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 化的公司制企业,国有股权比重明显降低。最近,为进一步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 和促进再就业工作,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出台了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 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要求,抓好文件的贯彻落 实,进一步推动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大中型企业主业做大做强,辅业放开搞活, 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   二、认真学习和落实《通知》的主要精神   (一)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根 据文件要求,结合企业改革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规划,对精干发展主业,分离改制辅 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进行统筹规划,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在提交企业职代会审 议通过,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从实际出发,做好辅业改制的各项工作。要按照《通知》精神,抓住机遇, 积极推进辅业改制,将辅业分离改制为产权多元化的经济实体,从根本上构造新的机 制。原来已进行主辅分离但没有实现产权多元化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深化 改革。改制分离后新设立的企业原则上国有不控股,不再进行国有资本的投资。   (三)分离辅业要与精干壮大主业结合起来。主辅分离、改制分流要着眼于精干 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特别是要集中有限资源,做大做强主业,解决国有企业普 遍存在的主业不突出的问题,加快主体企业的发展。   (四)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着重理顺“三个关系”:一要理顺改制分流 企业的产权关系。改制分流企业要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收各类非国有投资,建立 以产权清晰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合格的市场竞争 主体。二要理顺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依法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合同管理,规范 用工行为。三要理顺改制分流企业与原主体企业的隶属关系。明确原主体企业与改制 分流企业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三、积极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配套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 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具体要求,经研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改制分流企业的认定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 体(除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 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符合《通知》中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可申请认定为改 制分流企业。其中,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 “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规范劳动关系、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以及 接续各项社会保险情况的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中央企业所属改制分流企业的认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省级企业所属改制分流企业的认 定证明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市(县)级企业所属改制分流 企业的认定证明由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改制分流企业当年安置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原主体 企业富余人员人数÷改制分流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 员数)×100% 。   (二)改制分流企业的资产处置   严格按照《通知》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改制分流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   严格执行《通知》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不得逃废、悬空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四)改制分流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的处置   对改制分流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的处置,各地应根据《通知》 第十一条,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0]3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 源的意见》(苏政发[2003]1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关于国有企 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0]53号) 的精神,规范处置。   (五)进入改制分流企业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   对进入改制分流企业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调整,根据《通知》主要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统一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0]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苏 政发[2002]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进入改制分流企业的富余人员,如 其要求订立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分流企业应与其订立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对不愿分流进入改制分流企业,原主体企业又无法提供劳动岗位的富余人员,可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地 在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合理制订。   (六)改制分流企业的申报程序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程序按《通知》的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省级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程序按照《通知》第十八条和省经贸委、省委企业 工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程序指引的 通知》(苏经贸企改[2002]697号)的要求执行。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申报材 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市(县)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程序,由各地按照《通知》第十八条和省经贸 委、省委企业工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改制改组工 作程序指引的通知》(苏经贸企改[2002]697号)精神,另行规定。   (七)改制分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凡在我省境内的中央、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四个条件兴 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各级经贸、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经税 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八)改制分流企业申请免税需提供的材料   改制分流企业申请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营业执照副 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经贸、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复意见;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 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认定证明和产权结构(或产权变更)认定证明;由财政部门 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改制分流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 定证明;改制分流企业职工花名册;原主体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 议及改制分流企业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改制分流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 资表);改制分流企业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主管税务机 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改制分流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将对有关材料进 行核查,经县级以上有权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符合条件的改制分流企业在3年内 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改制分流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   改制分流企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 12月31日。   (十)改制分流企业可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 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十一)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地方 企业改制分流的实施细则。 附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 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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