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3]102号
颁布时间:2003-06-23
2003年6月23日 苏府[2003]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 属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加强国内经济合作与交流,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 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积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充分利用 和发挥苏州的优势,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加强国内经济合作,更好地服务全国,促 进苏州和国内各地的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联动发展、共同繁荣,现就关于进一步扩 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着力构建服务型政府,积极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 资和发展环境,对国内各地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来 苏投资注册设立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来苏投资企业),实行与本市各类企业同等待 遇。 第二条 鼓励国内各地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来苏 投资,注册设立企业。特别是投资兴办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城市功能性质的各类 企业或项目。 鼓励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到苏州,或在苏州注册登记设立公司,建立 生产基地,创办营销中心、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 鼓励外地风险投资、咨询中介公司在苏设立分支机构或创办创业投资、融资担保 中介服务等机构。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 提供优质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外地来苏投资企业绿色通道,提供有关政策咨询 和方便快捷的直通服务,并设立服务投诉电话。在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优先 提供各项服务。 第四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下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IT产业各项优惠政策。 (四)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投资(经营)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需要特殊扶持的外 地来苏投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第六条 凡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登记的外地来苏投 资企业,可享受国家赋予的特殊政策和“两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支持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来苏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获得 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外地来苏投资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企业,享受本市外 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地来苏投资企业,与本市各类外贸企 业、生产型出口企业有同等资格参与配额许可证投标,符合条件的可以申办国际货运 代理业务。我市组织境外招商、产品展销、配套协作、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活动时,来 苏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所提供的担保服务与本市 企业一视同仁。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创新型、专业配套型、出口创汇型、环保 型以及从事“专、精、特、新”产品生产,且有市场、信誉好、成长性强、发展潜力 大的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各担保机构全面提供担保服务。 第九条 苏州中小企业网免费为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接受外地来 苏投资企业的各类投诉。协调各中介机构为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吸纳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符合再就业有关政策 规定的,可按再就业优惠政策办理。 第十一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在征用土地以及水、电、气供应等方面,与本市企业 同等待遇。 市有关部门对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在企业或产品的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 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与本市企业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第十二条 苏州海关各业务现场在为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办理注册、备案、进出口通 关等手续时,与本市企业一视同仁。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海关将按照 有关规定提供快速转关、联网报关、网上支付、联网监管等便捷通关措施,帮助企业 提高通关速度,降低通关成本。 第十三条 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各商业银行可选择大企业建立银企合作关系,可 按规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对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在银行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 证申请、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视同本市企业,实行全方位服务。 第十四条 凡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涉及人员需户口迁入苏州市的,按《苏州市户籍准 入登记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从海外和各地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紧缺和生产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需要引进国外留学生和外国专家的,在 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外地 来苏投资企业可委托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六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的,可向当地教育部门 办理借读手续,借读费可适当优惠;其中符合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苏州报名 参加统一高考。 第十七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按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规定为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两年后, 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派代表参加本市有关参政议 政活动。各级政府评选劳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要安排外地来苏投资企业一定 名额。各级政府召开综合经济工作会议应通知有关重点企业参加。对外地来苏投资企 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由各级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工会、团委、妇联、工 商联、个私协会等社会团体可吸纳外地来苏投资企业的代表人物和积极分子,加强与 企业的联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借各种名义向外地来苏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 派和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市物价部门向外地来苏投资企业发放《企业付费登记卡》, 并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开收费项目的标准,对不出具《收费许可证》以及不在 《企业付费登记卡》上详细填写收费内容的,企业有权拒付。 第二十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全市对内开放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市、区应明确相 应的对内开放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国内经济合作的组织、引导、协调、服务工作。 本意见自修定之日起施行。意见实施以后市政府新出台的有关方面的优惠政策, 外地来苏投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享受。 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意见的精神,修订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
上一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下一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