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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3]28号颁布时间:2003-02-14

     2003年2月14日 苏府[2003]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 属单位:   《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市政府第100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要,进 一步吸引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包括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   (二)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知名跨国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三)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和中级以上职称的,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知名跨国公司工作或管理两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 本规定的实施;人事局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审定;各行政管 理部门设立的留学人员服务机构和留学人员创业园要做好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工作的 接待、咨询、推荐、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的主要方式有:?   (一)竞聘担任国家和本市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竞聘担任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的高级经营管理职务 或专业技术职务;?   (三)竞聘担任本市国家机关领导和中层管理职务;?   (四)竞聘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   (五)竞聘本市驻海外机构企业的高级职务;?   (六)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 机构及其它经济实体;?   (七)自办或合办建筑设计、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律师会计等社会服务机构;?   (八)进入我市各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九)其它方式。?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工作,须向市人事局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 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资格证书,领取“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第七条 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工作实行“双向选择”原则。可自行联系单位,也可 以通过服务机构推荐安排;可以岗位聘用,也可以项目或任务聘用;可以受聘于一个 单位,也可以受聘于多个单位。合同期满后,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可自主选择 工作去向。?   第八条 留学人员来苏州创业,不受其出国前户籍地限制。要求落户的,由接收单 位的主管部门报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落户手续(无主管部门的可由单位直接报送); 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或省人事厅、教育厅分配来苏州的,由本人到人事部门办理转接 手续,留学人员凭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准迁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对暂不要求落户的留学人员可领取“留学人员来苏州工作证明书”;对已获得外 国国籍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领取特聘“苏州海外专家工作证”,在特聘期内,其本人 及配偶、子女享有当地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九条 留学人员随归、随调、随迁配偶及成年子女,原在苏州工作的可回原单位 工作,并恢复其原身份;回原单位工作有困难的,可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或主管部 门安排就业,也可通过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就业;暂无工作单位的,其行政关系可 免费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第十条 自主创业的留学人员凭本人有效护照及“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按最低标准,并可分期交纳, 一年内实缴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和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投资,注册 资本金入股比例不加限制,按合作双方的约定操作。?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公司在留学人员创办的高科技企业产业化过程中的风 险投资和投融资担保功能,加快高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聘用留学人员,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签订聘用协议,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其报酬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对 有突出贡献的,可再给予本人薪资数倍的特聘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在本市各开发区、创业园从事科研、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开 发区优惠政策,并优先为他们提供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的 服务。?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经济效益,3年 内按其新增税后地方留利的10%-30%提成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苏州创业工作期间可以申请国家或本省、市有关专项资金资 助,在苏期间的发明创造可申请专利;符合有关奖项条件,可申报国家或本市的专项 奖励,其个人的发明、创造、专利、著作等知识产权及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   有突出贡献的可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推荐评选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 家,苏州市优秀技术拔尖人才,苏州市优秀科技人才。苏州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每 二年组织一次“苏州市优秀回国留学人员”评选活动,并以苏州市人民政府名义予以 表彰。?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苏州进行科研开发、中试生产所需紧缺的专用仪器、设备及 其零部件等需进口的,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免税手续,所需外汇 凭规定的有效证明和商业单据,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到指定银行购买。?   第十八条 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经有 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确定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对在国外没有取得与国内相 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的,经职称管理部门对其学历、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认证 后,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需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受岗位限制,可免试外语 和计算机并优先评聘。?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学士、硕士、博士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来苏州创业 工作后,其在国外攻读学位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可按本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同时鼓励聘用单位出资为他们购买商业保险。?   第二十条 根据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有关 规定,凡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可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或安家资助政策, 具体以从优的标准由用人单位结合报酬情况与本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入中小学读书,凭“留学人员来苏州工作证明 书”或“苏州海外专家工作证”由教育部门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其子女在 本市中考时,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持国外有效驾驶证经公安机关按照 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中国籍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按 规定向住地公安机关申办普通护照延期、补(换)发等手续,并按规定向工作单位或 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多次往返港澳商务签证。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及其随 行的外国籍的配偶、子女可凭“苏州海外专家工作证”向市级公安机关申办外国人1 至3年多次往返签证。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苏州创业工作期间依法 纳税后的工资及其他收入,可凭本人护照、“苏州市海外专家工作证”和完税证明以 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后,到指定银行兑付后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或 者按规定携带出国(境)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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