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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统筹社保费税务征收业务费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143号颁布时间:2002-12-31

     2002年12月31日 苏政办发[2002]143号 省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行业统筹社保费征缴任务的完成,经研究,我省行业统筹社保费移交地 税部门征收后,行业统筹社保费征收业务费定为其年度征收计划的6‰,其中,地税 部门为3.5‰、劳动保障部门为1.5‰,行业为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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