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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江苏省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出口统一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
苏政发[1989]61号
颁布时间:1989-04-21
1989年4月21日 苏政发[1989]61号 为防止今年“蚕茧大战”的发生和茧丝绸资源外流,整治丝绸行业的环境,建立 茧丝绸收购和出口的良好秩序,确保全省丝绸出口创汇任务的完成,省丝绸总公司根 据国务院《关于茧丝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和经贸部的有关 办法,制定《江苏省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出口统一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省政 府同意这一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治理整顿的方针,切实加强对茧 丝绸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蚕茧收购价格,制止擅自出售蚕茧、丝类、坯 绸的行为。对不执行规定价格,抬价抢购蚕茧或混等收购、变相抬价的收购站,及私 自出售和外流茧丝绸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纪律,从严查处。各地在执行中有 何问题,请迳与省丝绸总公司联系。 江苏省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出口统一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基本原则 1.根据《国务院关于茧丝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下 称《紧急通知》),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转发的《全国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出口统一 经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江苏省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出 口统一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 2.按照《紧急通知》和《管理办法》,省丝绸总公司(下称省公司),代表中 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下称中丝总公司)对全省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和出口实行统 一经营管理。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和经营。 3.省公司要依靠各级政府努力抓好全省茧丝绸生产,扩大出口创汇,丰富内销 市场,促进江苏茧丝绸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4.省公司和市丝绸公司(包括丝绸进出口支公司或纺织品进出口支公司,下称 市公司)均要积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供销、交通、银行、财税、监察、公安 等部门搞好茧丝绸的统一经营管理工作。 二、省、市、县丝绸机构的职责 1.省公司是农工商贸合一的综合性公司,它负责编制全省茧丝绸生产、收购、 调拨、分配、出口的年度计划。 2.市公司受省公司委托,按照省公司下达的年(季)计划,负责本地的蚕茧、 丝类、坯绸货源的收购、调拨、发运和仓储等具体业务工作,不得自行经营蚕茧、丝 类、坯绸购销业务。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市公司,要严格按省政府、经贸委批 准的有关出口经营业务范围办理,无权经营国家规定由中丝总公司及省公司统一经营 的各类商品。 3.各县(市)丝绸公司及外贸公司一律无权经营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和出口 业务。 4.各市县(包括县级市)建立的茧丝绸联合集团、总厂等机构,均无权经营或 代办蚕茧、丝类、坯绸收购、调拨业务,应由各市公司统一纳入收购、调拨业务范围。 三、计划管理 1.省公司根据国家下达的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出口和调拨指令性计划进行严 格管理,并按年度计划分季编制和安排本省的生产收购、分配、调拨、出口等有关计 划。 2.在茧丝原料的调拨供应上,按照择优和照顾原料产区的原则安排。 3.凡收购入库的茧、丝、绸各类商品,各地均要按省公司下达的出口、调拨计 划执行,不得任意改变或拒调。 四、蚕茧经营 1.省公司是全省蚕茧(包括各鲜干茧)的统一收购经营单位,可以自行收购, 也可以委托供销社(或其它单位)代购,但须由省公司统一签发收购或代购委托书, 收购和代购单位持委托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后方能收购,其 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插手收购。 2.省公司委托市公司与基层茧站签订代购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并由 公证机关公证。 3.代购单位代收的鲜茧,烘成干茧后,必须全数按省公司有关验收规定和进仓 计划,按时运进指定的外贸仓库,代购单位不得自行出售和调拨蚕茧。 4.各市公司对需进仓的干茧,都要按照省公司有关验收规定,组织验收入库, 妥善保管。各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省公司计划,及时组织调拨,安排生产,不得少调、 超调和拒调,更不得自行其事,擅自动用蚕茧资源。 五、丝类、坯绸经营 1.根据省公司季度计划,各市公司调(售)给丝厂的蚕茧,一律按试样缫折结 算厂丝和下脚,厂丝全部由各市公司收购入库,并按省公司收购、调拨计划或出仓通 知单,组织调拨和发运。工厂一律不准自用、自售或少交厂丝。下脚原料按省公司计 划组织调拨。 2.根据省公司季度计划,各市公司调(售)给绸厂的厂丝,按品种定量和规定 的正品率结算,所生产的绸缎由省公司全部收购(有关绸缎副次品收购处理办法,另 作规定)。其它用丝均按省公司下达的计划,由各市公司组织调拨、销售。 3.丝绸系统内出口服装,制成品用绸及印染加工用绸由省公司统一安排计划, 有关市公司负责收购和调拨,中外合资企业需用厂丝和坯绸,按批准出口额度的所需 原料原则上用外汇向省公司购买。 4.对省公司收购调入各市公司仓库的丝类和坯绸等,仓库负代省保管的责任, 只能根据省公司的调拨单证或出仓通知单调给指定的需用单位,不得超调、少调或拒 调。其它任何单位无权动用省公司的商品库存。 六、茧丝调拨 1.全省收购入库的茧、丝商品,其所有权和调拨权归省公司,由省公司根据 “内外结合、择优安排、以出口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统一调度,组织好生产和 出口的综合平衡。 2.全省茧丝资源按照外贸切块承包调拨基数和省公司确定的一定四年不变的调 拨基数执行。完不成外贸切块调拨基数的,要扣赔外汇,超基数完成调拨任务的给予 优惠和鼓励。 3.全省茧丝资源,不论基数内外,均纳入全省统一收购和调拨渠道,不准外流。 如确因特殊需要,需报省公司批准核发准运证,凡未经批准,自用或自售茧丝资源的, 应予严肃查处。 七、收购价格管理 1.茧、丝、绸收购价格,实行分级管理,蚕茧、厂丝收购须执行国家物价局规 定的价格;其它丝类商品须执行经贸部和纺织部规定的价格。绸缎收购须执行省物价 局批准的价格。 2.各地、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茧丝绸收购价格,不准以任何名目 在规定价格之外,价外加价。坚持国家规定的茧价政策和评茧标准,按质论价,不准 以任何形式或借口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准跨市、县抬价抢购;厂丝要按检验标准 按质论价,未经检验,不准随意定等定价。凡违反物价纪律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 处。 八、丝类、坯绸成交 根据中丝总公司对丝类、坯绸统一成交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出口价格、贸易做法及 客户政策等统一做法执行。其它任何单位均无权对外成交。如各地举办对外洽谈会, 需成交丝类、坯绸的,应先征得省公司同意,由省公司派员到会洽谈成交。 九、出口许可证管理 1.省公司根据经贸部有关规定,要切实加强对出口许可证实行管理,严格执行 按出口计划申领许可证,一批一证,证货相符,证企相符等各项规定。 2.有补偿贸易任务的企业所需出口许可额度,由省公司会同其编制分年度的出 口偿还计划,报中丝总公司核定发证额度领取许可证。 十、丝类及丝织品的征免出口税管理 1.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凡出口蚕茧、丝类及其织物一律开征出口 税,蚕茧、丝类税率为百分之百,织物(真丝及其交织混纺绸)税率为百分之八十。 为减少资金流转,省公司及中外合资企业等有关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内出口 部分,向中丝总公司申领计划内出口证明,按海关总署下达的《关于计划内出口丝绸 征收出口税实行退税的规定》实行退税。 2.真丝及其交织混纺坯绸的计划内出口证明(包括补偿贸易)由省公司在领取 出口许可证同时申领计划内出口证明。中外合资企业,凭经贸部发给的出口许可证向 中丝总公司领取计划内出口交税凭证。 3.真丝及其交织混纺印染绸的计划内出口证明,由省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及 批准有出口印染绸经营权的企业,将主管部门下达计划的函件(复印件)寄送中丝总 公司,计划内出口部分成交合同向中丝总公司领取证明。 十一、其它事项 1.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江苏省丝绸总公司负责解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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