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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医[2000]8号
颁布时间:2000-11-01
2000年11月1日 苏劳社医[2000]8号 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0]62号)我们制订了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条 根据《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加强对门诊特定项 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诊特定项目是指:在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 症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高血压(II、III期)、糖尿病、家庭病床。 第三条 门诊特定项目中的疾病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诊断认定医院确定, 由参保职工填写《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专科主治以上医 师填写诊断依据,加盖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 简称社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在门诊病历上加盖专用章。 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职工,门诊特定项目的诊断确定,可在当地指定 医疗机构进行,凭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单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批确 认手续。 第四条 市社保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对门诊特定项目中的疾病进行复核认定。 第五条 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用完后发生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结 付: 1、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费用,统筹基金结付80%,个人自付20%。 2、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肾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每年起付标准为1000元,超 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市社保中心结付80%。 3、高血压病(II、III期)、糖尿病的门诊药品费用,每年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 的费用限额为2000元。在此限额内,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比例 结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或由单位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4、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每180天做一次结算,每次起付标准为500元,可进入基 本医疗保险的费用限额为3000元,在此限额内,市社保中心结付80%。 5、参保职工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的疾病时,按照就高不就低 的原则予以结付。 6、当年参保职工累计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费用以4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 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第六条 以上参保职工诊治时,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在病历上认真记录病史 及治疗经过;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职工配药时,应在病历上作好记录,作为医疗费用 结算依据。实际医疗费用与病历记录不符时,市社保中心不予结付。 第七条 在上述门诊特定项目的检查治疗中,发生特殊医疗费用时,按《苏州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医院同,应严格执行《门诊特定项目诊治基本原 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发现,即取消诊断指定医院资格,并通报批评;由卫生行 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一:门诊特定项目诊治基本原则(略) 附件二:门诊特定项目用药目录(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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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社会保险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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