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4-23
1996年4月2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苏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积极发展旅游产业的战略,促进江苏旅游业的发展,做好旅游 事业发展费的征集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旅 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包机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贸易 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景点、旅游定点餐馆、商店、娱乐场所和旅游商品定点生 产企业,以及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经营单位。 第三条 凡属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旅行社、饭店、餐馆、车船公司、包机公司、 管理公司、广告公司、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企事业单位均按计税营业额的1%,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旅游商贸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算缴纳旅游事业发展 费。 第四条 根据统一征集、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以下 简称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 (一)省属旅游企业、部队和外省市在宁旅游企业上缴的旅游事业发展费进入省 级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 (二)省辖市征集的旅游事业发展费,60%留所属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4 0%缴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 (三)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市)征集的旅游事业发展费,60%留所在县 (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20%缴所属省辖市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20%缴省 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 (四)未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市)不设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所属企事业 单位旅游事业发展费的征集、管理,由省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 府商定办法,并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条 征收旅游事业发展费由省、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同级物价行政管理 部门(以下简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缴款书。 第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列出应缴旅游事业发展费的企业名单,经同级财政、地 方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后,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各缴款单位于每月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同时办理旅游事业发展费缴款手续。各级地 方税务部门设立过渡帐户,对征集到的旅游事业发展费扣除3%的代征手续费后,按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别划转进入省、市、县(市)设立的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 第七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主要用于: (一)旅游宣传; (二)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项目提供短期贷款; (三)旅游公益性支出; (四)旅游教育经费补贴。 第八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共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九条 省、市、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在年初提 出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年度终了时,报同 级财政部门审查,签章备核。 第十条 省财政、物价部门和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市、县旅游事业发展费的征 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旅游事业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地税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旅游 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3)
上一篇: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南京市社会车辆经营城市公交客运暂行规定和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国际旅游行业定点服务若干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