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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局关于公布江苏省1995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劳[1995]16号颁布时间:1995-02-27

     1995年2月27日 苏劳[1995]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我省一九九五年度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类:210元/月; 二类:175元/月; 三类:140元/月。 一、各省辖市市区、县(市)具体执行哪一类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 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于三月底前报省 审定。 二、中央驻苏企业、省属企业和驻苏部队所属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 当地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支付给与之建立劳动合同 关系劳动者的工资,参照当地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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