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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2000-11-13
2000年3月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监管,进一步维护会计工作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 下简称单位)依照本办法建账并接受监管。 第三条 会计建账监管,是财政部门根据统一和规范管理的要求,对各单位使用 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实行定点印制、定点销售,并对各单位建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登记和确认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单位只能设一套账,不得账外设账、造假账或不建账(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各单位建账必须使用监管账证。 第五条 建账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建账监管工作,各市财 政局负责木地区建账监管工作。 各级监察、审计、税务部门应密切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协助财政部门做 好会计建账管理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直属单位的建账监管工作。 第六条 会计账簿、记账凭证、会计电算化核算单位用于账证输出的特种打印纸 《江苏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和《江苏省监管会计账证销售许可证》由省财政厅统一设 计和监制。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单位,其账证格式应符合全省统一规范要求。 第七条 监管会计账证的印制实行公开招标,定点印刷。印刷单位必须向省财政部 门提出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样账样证及报价等,参加竞标。 会计账证印刷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江苏省财政厅颁发的《江苏省监管会计账证印刷许可证》; (二)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格式、数量及纸的质量印刷; (三)印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会计账证。 第八条 省和各市财政部门指定监管账证的销售单位,并颁发《江苏省监管会计 账证销售许可证》。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印刷、销售会计账证的单位实行年检制度。印刷、销售单位 每半年向授予其印刷、销售权的财政部门上报印刷、销售情况,并于年度终了后十五 天内,印刷单位持《江苏省监管会计账证印刷许可证》、销售单位持《江苏省监管会 计账证销售许可证》到发证的财政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条 各单位须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江苏省建账注册登记证》。申领时,应 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办人身份证和会计证; 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 6.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还应提供批文复印件; 7.其他有关资料。 在江苏的中央、部属单位原则上到省财政厅宇领异接受监管。有特殊情况的报经 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委托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并监管。 第十一条 已建账的单位,自承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有关证件到同级财 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新建账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有关证件到同级财政部门 办理建账监管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依法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有关证件到同级财政 部门办理变更建账监管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建账单位购买会计账证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账单位购买会计账证时, 必须向销售单位出具《江苏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况否则,销售单位不得售予。销售单位 应代财政部门在《江苏省建账注册登记证》上做好各单位每次购买会计账证的种类、 数量等的记录。 第十五条 各建账单位应在申领的《江苏省建账注册登记证》上据实登记账簿启 用情况,并妥善使用和保存账证,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三十天内,各单位应将《江苏省建账注册登记证》和账簿 (包括代理记账)送往同级财政部门查验和确认。经确认的账簿,财政部门在账薄上加 盖“江苏省财政厅账簿监管专用章”,井在《江苏省建账注册登记证》上作好相关记 录。 经过确认的账簿才能作为编制会计报告的依据。未经确认的账簿,政府各有关职 能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查账时一律不予认可,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查账和出具审计 报告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审计、税务等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各单位建账不符合本办法 之处,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财政部门应责令共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财 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负责主要责任的会计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各印刷、销售单位未上报有关资料或年检不合格,财政部门吊销其 《江苏省监管会计账证印刷许可证》、《江苏省监管会计账证销售许可证》。 印刷单位自行销售会计账证、销售单位违反规定销售会计账证的,应依法没收违 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对单位负责人、有关经办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擅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监管种类会计账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 停止销售,并封存或就地销毁所售账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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