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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宁国税征发[1998]172号
颁布时间:1998-08-03
1998年8月3日 宁国税征发[1998]172号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收服务,融洽征纳关系,为纳税人自 行申报纳税提供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现对我市进一步完善涉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拓展服务方式,完善征前服务 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化和推进,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健全税收服务体系,拓 展涉税服务方式,发挥税收服务的基础作用,保证征管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要结合 征收服务厅达标创优工作,重点做好对纳税人的征前服务工作,解决纳税人“进门难” 的问题,努力营造高效、优质的涉税服务环境。 1、实行办税事项告知制度。各单位的办税服务场所,接受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 须实行一次告知制度,并在明显位置放置办理各类税务事项须知,供纳税人查询、索 取。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及相关税务事项,相关窗口(如税务咨询窗口或税务登 记窗口)应发放《纳税人开业税务事宜一览表》,载明应办理的税务事项、受理部门 及地点、办理时限以及相关项目的办税指南。 2、提供示范样本。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所涉及的主要表、证、单、书,各单位 应在办税场所放置示范样本,提供标准填写格式供纳税人参照,并注明填写注意事项。 3、设立电话咨询台。各单位要在集中办税服务场所设立电话税收咨询台,开通 咨询电话,选派综合业务知识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咨询员。咨询电话要向社会公布, 通过广泛的渠道告知纳税人。接受纳税人电话咨询要做好登记工作,与首问责任制相 结合,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即解答,不能当即解决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并通过工作 联系单的方式商请有关部门解决,限期答复纳税人。 二、规范征管流程,统一征管资料 全市对新办纳税人征前涉税证件、资格办理等主要征管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并统 一所涉及的征管资料。主要包括: (一)开业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县局、分局为税务登记的管 理机关。各单位的征收服务厅应直接受理纳税人或其代理人的开业税务登记申请,并 在承诺的时间内审核完毕,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为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提高服务质量,涉税印章(发票专用用章、增值税专用 发票条型章)刻制应在登记环节告知纳税人。 (二)发票开户 纳税人申请发票开户,由发票窗口受理,审核其提供的发票开户资料,按规定权 限核定准购票种票量,在承诺的期限内制作发放发票购领簿。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使用统一格式的发票领购申请表、发票领购手册和发 票领购单。 根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农村分局税收征管业务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的规定, 五县农村分局有部分普通发票的管理权,由农村分局管理不进县局局域网的纳税人的 发票开户由农村分局受理核准。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各单位增值税纳税人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在对其提供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资料审核后批准。需要实地检查的,根据管理性检 查工作的要求在承诺期限内完成。 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办理办税人员上岗证的,其培训辅导工作应结合发 票管理知识培训一并开展。 统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业务工作所需提 供的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2~8。各单位原则上必须严格按照市局规定办理,对特 殊情况需要纳税人提供除列明以外的资料的,必须在办税须知上予以明示。办税须知 由各单位按市局统一要求和规格印制(32K纸、单面胶头)。 三、切实加强对代理服务工作的辅导 税务代理中介服务是税收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在完善涉税行政服务, 提高执法服务质量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税务代理中介服务工作的辅导力度,为代理 机构实行“捆绑式”服务创造条件。 代理服务的标准应参照行政执法服务的标准,并在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为纳税 人进行税收筹划,提高服务效率,使代理服务成为行政执法服务的有效的补充。 四、加强服务监督,建立制约机制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服务监督,建立有效的服务制约机制。一方面,要提高征管各 环节的运行效率,建立高效的运行机制,明确规定征管各环节的业务权限和办理时间, 加快涉税服务工作处理速度,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结合公务员考核制度,对违 反服务承诺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处理,要充分重视对纳税人反映意见的吸收,发挥内外 两条线协调监督的作用。 附件1:纳税人开业税务事宜一览表(略) 附件2:内资企业开业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办理税务登记申请书; 2、《征管分工通知单》(市以上工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 3、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有权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 6、银行基本帐户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9、企业章程或承包租赁合同或联营协议书等; 10、单独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除上述1-9项资料外,还需提 供:总机构的国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1、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除上述1-9项资料外,还 需提供: (1)有权国税机关批准其统一纳税的有关文件; (2)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汇总纳税的证明。 附件3:三资企业开业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办理税务登记申请书; 2、稽管分工通知单。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成立批准证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5、公司章程或协议书;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7、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8、银行基本帐号证明; 9、验资报告; 10、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11、独立核算的三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总 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附件4:个体工商户开业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办理税务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4、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 附件5:办理停业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停业申请报告;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发票领购手册和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 附件6: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件;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4、单独纳税的分支机构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认定证明。 附件7:办理发票开户手续所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工商企业领购发票申请表; 3、发票经办人身份证及照片; 4、纳税人发票专用章; 5、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户需提供一般纳税人批准资料和经办人员上岗证。 根据发票发售管理工作的需要,办理发票开户手续的同时必须办理发票IC卡, 需填写《发票IC卡开户申请表》(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交纳发票IC卡预付款, 预付款所有权归纳税人,起点金额企业100元,个体50元。 附件8:领购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1、发票领购手册; 2、已使用的发票存根; 3、发票领购单; 4、发票IC卡; 5、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提供: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责任担保书》; (2)经办人上岗证; (3)印有纳税人名称戳记的条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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