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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江苏省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燃油加油机计量显示器采取监控措施的通知》
苏国税征发[1998]368号
颁布时间:1998-07-13
1998年7月13日 苏国税征发[1998]36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油品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在全 省范围内对燃油加油机采取监控措施。现将在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统一由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检定,并建立健全强制 检定计量器具档案。检定合格的,除对其计量器进行铅封外,对机械式燃渥加渥机的 的累计计数器也必须进行铅封。计量器的铅封由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累计计数器的铅 封由国税部门进行,并做好铅封记录(见附件1),填写燃油加油机累计计数器示值 记录表(见附件2)。 二、铅封后的加油机的铅封处,非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税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拆 封。如果确因修理等原因需要拆封的,业主可向实施铅封的部让提出申请,经批准, 由铅封部门派人到场,方可、予以拆封。擅自拆封的,分别按照《计量法》和《税收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用于计量器的铅封器具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设计定做。用于累计计数器的铅 封器具由省国税局负责设计定做。不向加油站收取费用。技术监督部门和主管国税部 门要指定专人保管铅封器具。 四、各市、县计(经)委、技术监督局、国税局要不定期组织力量对铅封情况进 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主管国税分局要派员定期抄录累计计数器 数据,结合建帐及实际经营情况,对业主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稽核。 五、各地对电子式燃油加油机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对电子式燃油加油 机的自动计数功能和自动累计功能,要进行检查。对不能自动产生、储存加油累计数 的加油机,要督促业主增设自动累计功能,对擅自修改加油机软件的,按《计量法》 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燃油加油机累计计数器铅封记录表(略) 2、燃油加油机累计计数器示值记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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