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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国税所发[2000]96号颁布时间:2000-06-05

     2000年6月5日 宁国税所发[2000]96号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 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 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0)13号和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0)224号文件中有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技术改造国 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审核管理办法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抵免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以查帐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 资企业和组织。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2、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 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 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 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企业的技术改造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技改项目应属 于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 投资领域中的技术项目。   3、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须的测试、 检验)性设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制造在国内销售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从 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并且是企业实施技术改 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 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 具、器具等。   4、国产设备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 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投资额是指购置设备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或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 输、安装和调试的等费用。   二、抵免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 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 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   3、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 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 年。   4、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汇总(合并)纳税 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不得由其他 赢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5、企业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 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 数,计算每一年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6、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既有自筹资金和银 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 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应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7、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 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8、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企业将已实行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 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   10、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 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纳税人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程序   1、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 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 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2、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并经国家经贸委和省 计经委确认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并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 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限下技改项目加盖省计经委 原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对不需经省级以上经贸委审批,但从事《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技 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在申请办理投资抵免前,其购买的国产设备须提供省经贸委的确 认文件。   3、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 送有关资料。并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变更申请表》,由国家 经贸委或省计经委下达项目调整确认文件,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下 达《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扣企业所得税核准更改通知单》,按更改后的方案 执行。   4、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 料和证明不完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5、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书,原则上一年办理两 次,市局受理时间上半年为5月底以前,下半年为11月底以前。   6、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 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技术改造 项目填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7、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 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报《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8、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纳税时,应附报成员企业经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凭所在地税 务机关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计算抵免额。   9、企业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6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 按规定审核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四、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审批   1、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 以上的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国税局审核。   2、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省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准予或不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 决定后,10天内将核准文件通知企业。   3、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填报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审核表》等有关情况与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文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 相核对,在20天核定该年度内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4、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5、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纳税时,先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 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 应缴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 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5年。   6、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认真 审核技改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有关抵 免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 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的等。   7、纳税人年度申报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统计分析报告要简洁明了,对抵扣企业所得税较大的项 目投资,要加以详细分析和说明。各县局、分局应在次年5月底前将《技术改造国产设 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汇总上报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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