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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企[2008]37号颁布时间:2008-09-09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