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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36号
颁布时间:2007-08-1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断深化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迫切性、必要性的认识。
基层工作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基础。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07]52号文件精神,把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依靠群众、立足基层、夯实基础、扎实推进,把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切实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要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全面推进“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工作。到2007年底,全市所有街道社区、乡镇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基本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市、区县两级基层单位是本市“条、块、点”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到2007年底,要全面完成第一批市级基层应急单元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全面启动区县级基层应急单元建设。
三、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进基层”的工作机制。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教委作为本市应急管理进社区(乡村)、进企业、进学校的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分类指导,会同各区、县政府扎实推进应急管理“进基层”。要落实风险隐患分级分类管理与监控应对措施,实现应急管理的“关口前移”。要强化资源整合,加快组建基层综合应急队伍,构建具有基层特色的综合宣传教育培训网络。各部门、各单位要不断完善应对各类风险的体制、机制,积极指导、参与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基层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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