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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预[2007]47号
颁布时间:2007-07-02
市公安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7]3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本市现行居民身份证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鉴于拍摄身份证照片费、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在本市居民身份证更新换代后已停止收取,请你局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项目注销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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