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库[2007]12号
颁布时间:2007-04-06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财政部、环保总局《
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07]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一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下一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