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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农开办[2006]4号
颁布时间:2006-04-18
各区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6]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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