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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2006]21号颁布时间:2006-04-12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转发给你们。对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3]474号)文件的规定处理。请一并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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