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仲裁案件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沪财预[2005]80号 沪价费[2005]55号颁布时间:2005-12-20

  
上海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仲裁案件处理费立项的请示》(沪仲报字[2005]第24号)收悉。为了规范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的规定,就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对申请仲裁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仲裁案件处理费包括: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上述2、3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二、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三、上述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文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即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市财政局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四、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沪财综[1995]64号、沪价行[1995]24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25%—0.5%交纳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