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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1-12
2005年1月12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区(县)体检站: 为了提高本市招生体检的整体质量,明确各级医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 现将《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本市招生体检质量控制 的依据。 请各招生体检站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 为了规范招生体检行为,提高招生体检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 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常规。 一、宣教候检 (一)收表:在体检前2天收齐学校填好的体检表和花名册一式二份(或电子文 本),清点份数并请老师向学生宣讲《招生体检须知》(附件2)。 (二)审表:体检表一律用墨水笔填写。体检表上的照片处要盖学校骑缝章。对 体检表和花名册上的学校名称、学生姓名、报名号、家庭住址等进行核对,发现不一 致的应及时退回学校并要求在体检前重新办理。 (三)编号:体检表和花名册的体检编号要一致。在体检时,体检表要套上有流 水号码的封面。 (四)宣教:体检前要对学生宣讲《招生体检须知》,介绍体检项目及注意事项, 并按体检表封面上的流水号对学生进行编号,核对后分批进入科室检查。 (五)汇总:每日工作结束时,将应到、实到、补查人数进行统计登记。 二、各科检查项目及操作要求 (一)眼科 1、视力检查 (1)视力检查室长度一般应超过5米,室内应光线分布均匀,不宜太明亮,更 不能阳光直射室内。 (2)向受检者说明检查要求,给予其适应室内光线的时间,检查是否戴用隐形 眼镜等。 (3)视力表从4.7行开始,应事先经过重新剪贴排列。 (4)受检者一般坐位检查,头部不应超过5米标线。视力表悬挂高度应使5.0 这一行与受检者的双眼等高。 (5)检查时先右眼后左眼。指认时视实际情况或从4.6-4.7开始,但任 何一行视标必须指认出1/2以上,指认办法应间隔、上、下跳指,每个视标指认时 间5-8秒。 (6)记录方法:视力纪录按5分纪录法。以一行中能认出1/2以上即承认该 行,如4.7行中能指认出1/2以上,即作4.7记录。 (7)如5米距离处不能辨指4.0者,则依顺序从4米、3米…的距离处再指 认,直至能认出4.0视标为止。 (8)初中、高中毕业生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均须进行视力矫正。 2、矫正视力 视力矫正时受检者不得戴自备眼镜,但可自报镜片度数,供参考。医师应用近视 (包括远视和散光)镜片进行视力矫正。初中毕业生需要矫正至5.0,并记录镜片 度数;高中毕业生需要矫正至4.8,并记录镜片度数。 3、色觉检查 (1)检查应在自然光线下进行,避免阳光直射。受检者背向光线,检查者正向 光线。 (2)检查时受检者二眼与色觉检查本距离为75厘米。视线与检查本垂直,避 免折光影响检查效果。每版指认时间为5秒。 (3)色觉检查以《喻自萍色盲检查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 为主要版本。 (4)色觉检查结束时对结论有异议的,可由受检者学校卫生老师或领导陪同, 再复查一次并予记录。 (5)色觉检查结论为:①正常;②色弱;③单色能辨(红、黄、蓝、绿、紫); ④单色不能辨。色觉检查结论不能以识别图案多少为准,而应以图案上的识别功能来 确定。 4、外眼检查(由眼科医师担任) 按照外眼、眼肌、眼睑、泪器、结膜、角膜、巩膜、前房、虹膜、瞳孔、晶状体 等顺序检查,主要观察有无外眼疾患。必要时作眼底检查。斜视小于15度不作记录。 (二)五官科 1、听力检查 (1)听力检查室以狭长为宜,长度一般应超过5米,室内安静,门窗应做到密 闭。 (2)检查方法为受检者侧坐于检查室一端,另一耳以拧干的湿棉球塞于外耳口。 检查者在距受检者5米处用平静呼气后的肺气,清晰、轻轻地发出五个词组,让受检 者复诵出来。五个词组中能复诵三个以上才作为听力5米,仅能听出1-2组者应进行 4米处侧听,以此类推。 (3)听力词汇:首都天津上海汉口兰州沈阳西安广场学校商业工厂电话火车服 务奋斗花生茶叶肥皂面包报纸4477 (4)检查者发音以普通话进行,音量尽量保持恒定,不能提高音量。 2、嗅觉检查 用有色玻璃或耐蚀塑料瓶3只分别装醋、酒精和水三种液体。由受检者嗅辨,嗅 辨时间不宜太长。能全部辨别者为嗅觉良好,能辨别1-2种者为嗅觉迟钝,三种全不 能辨别者为嗅觉丧失。如遇感冒所致的嗅觉迟钝或丧失,允许改日复查。检查液的瓶 盖不能盖错,检查液要经常调换以免日久变质或气味减退。 3、鼻腔检查(由五官科医师担任)观察鼻前庭有无红肿、溃疡、结痂等。检查 鼻腔粘膜色泽、鼻甲大小、有无肥厚、萎缩、息肉样变、鼻道有无脓性分泌物、中膈 有无偏曲、穿孔等。 (三)内科 1、血压测量 (1)受检者取坐位,右上肢裸露,上臂的位置与右心房持同一水平。血压计袖 带下缘缠在肘关节上2-3厘米处。使用前应将袖带内空气全部放出,平缠时松紧适 宜。听诊器不得压在袖带下。 (2)加压时不能过快、过高。加压一般不超过21-22 Kpa,减压要均 速。每次测压前应将汞柱平面放至零点。 (3)经测血压二次都超过19/12 Kpa者,允许其休息20-30分钟后 再测量一次。经复测后超过19/12 Kpa者,须由内科医师复测,复测结果报 主检医师,作为主检医师重点复查的内容。 2、胸、腹部检查(由医师担任) (1)受检者平卧屈膝,观察其神态及面容,然后询问病史。 (2)胸部检查按视、触、叩、听进行。胸廓是否对称、有否异常隆起、畸形、 疤痕、有否静脉曲张、二侧呼吸运动是否对称,有否触痛等。 心脏听诊:心脏听诊不得少于1分钟。心率每分钟在50-110次为正常;心 率每分钟低于50次或超过110次应予以复查,并作心电图检查。如听到早搏,需 延长听诊时间至2分钟,同时作心电图检查。如听到杂音,在无法排除病理性杂音的 情况下,建议作心动超声等检查,以便明确诊断。 生理性与病理性收缩期杂音鉴别表 生理性 病理性 杂音部位 出现时间 杂音强度 杂音性质 传导 易变性 二尖瓣或肺动脉瓣听诊区 发生于收缩早期,不掩盖第一音 常在Ⅱ级以下 柔和吹风样 常局限 易变化,时有时无,受呼吸、体位变化的影响 各脉瓣听诊区 占收缩期的大部分或全部掩盖第一音 常在Ⅲ级以上 粗糙吹风样或雷鸣样 传导范围较广 持久存在,变化较少,不受呼吸、体位变化的影响 肺部听诊:二肺听诊应注意有无呼吸音的改变。如发现异常时,应请其他内科医 师或主检医师同时听诊后再作结论。 (3)腹部检查以肝、脾、肾等主要脏器为主。在平静腹式呼吸时触、叩肝、脾 大小。肋缘下的测量以锁骨中线与肋骨弓交界点为测量起始点。肾脏检查可分别采用 仰卧、侧卧位或坐位检查。 (四)外科(男、女生分别检查) 1、外科检查室应能活动、能做操的宽适场地,并配有洗手等卫生设施。 2、身高、体重测量时,男生穿短裤、赤足;女生穿内衣、短裤、赤足。测身高 要二肩胛间、骶骨、足跟三点紧靠测量柜(墙),二眼平视。用直角三角尺自上而下 轻压头顶发端后读数记录。 3、外科检查 检查应在受检者穿短裤(女生加穿背心)的情况下开始,检查顺序从上到下,从 前到后,方法为受检者立正后转身,在数米距离内走几个来回,然后依头面部、颈部、 胸部、腹部、生殖器、肛门及四肢关节逐项检查,观察全身皮肤、发育和营养情况及 步态。检查甲状腺、淋巴结有无肿大,四肢活动情况等。对胸廓畸形,脊柱弯曲,下 肢不等长,膝内、外翻,肌力下降等专业限制的体征应如实记录(女生注意乳房及腹 部情况)。 (五)医技科室 1、胸透:主要作心、肺、纵膈等透视。观察有无结核等,发现异常变化应如实 描写。 2、心电图:心电图检查须在站内进行(一般设在主检室内或靠近主检室处)。 3、肝功能检查:凡初中、高中毕业生均须进行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的检测;ALT和HBsAg的检测不强调在空 腹时进行。 (1)体检时ALT检测(赖氏法)结果的判断: ①ALT≤40单位者为合格; ②ALT在41-80单位之间者,须进行复查二次,每次间隔十天,复查后无 上升趋势,且最后一次≤40单位者为合格; ③ALT在81-150单位之间者,须进行复查三次,每次间隔十天,复查后 无上升趋势,且最后二次≤40单位者为合格; ④ALT超过150单位者和复查结果在41-150单位者,需到医院接受专科 诊治。 (2)HBsAg的检测,使用统一试剂(同一批号)。 (3)ALT和HBsAg的检测单保存至当年年底,以备核查。 4、其它辅助检查根据临床需要由主检医师提出,报站长同意。 (六)主检 1、主检室应光线明亮,并设检查床。 2、主检医师应由临床经验丰富的、具备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主检医师应先审查体检表,检查有否漏检涂改。然后再作以内、外科为重点 的复查。发现错检、漏检的,要及时纠正。最后全面审核,作出体检结论或通知复查 (包括心电图、肝功能)等。 如有疑问或与有关科室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向站长汇报,并会同有关人员一起复 查。 三、体检结果复查 体检结束后,应及时把体检结果输入毕业生体检数据库并打印,经学校交毕业生 核对及签名。毕业生核对、签名后的打印条由体检站保存一年,以备核查。学生(家 长)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体检结果后,一周内经学校向体检站 书面申请复查(核);个别报名的考生(家长)可直接向体检站书面申请复查(核); 体检站应在招生体检结束前安排复查(核)。 学生(家长)对体检站的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查结果后, 二周内直接向市招生体检组书面申请复查;由市招生体检组指定市级医疗机构进行复 查,复查结果作为最终的体检结论。 四、其它 (一)每年体检时间一般在二月初至五月底,六月初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报表等 有关资料。 (二)非应届考生(指历届生、在职职工)的体检需持区(县)招生办开具的证 明,在规定的时间到户口所在地的体检站进行;本市常住户口、在外地就读的考生一 律回沪到指定的体检站进行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残疾考生一般是指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 残疾考生体检根据国家教委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对残疾考生的体检记录要详 细,体检后将残疾考生的统计表上报市招生办体检组。 (四)凡条文中数字值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词表述的, 含该数字本身,如“六次以上”含六次;有“…大于(小于)…”,“…超过(低 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字本身,如"超过90"不含90。 (五)初二和高二学生的体检参照本操作常规执行。 附件1:体检表书写规范 一、体检表一律用篮黑或黑色墨水笔正楷填写并保持整洁;体检表项目栏按规定 要求填写(盖章)及签名;不得涂改(一经涂改作废表处理)。 二、体检结果和结论的填写应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 与体检结论有关,有明确诊断的应记载诊断的时间、诊断的医疗机构、疾病(手术) 名称和目前状况;没有明确诊断的应记载症状、体征出现的时间、辅助检查的结果等。 与体检结论无关,标准以外和无专业限制的阳性体征可不描述。 三、高中毕业生体检表填写要求 (一)高中毕业生体检表为一式二联。第一联要贴学生照片并在体检结论栏加盖 招生体检专用章,体检结束后送所在地的区(县)高招办存学生材料袋;第二联在体 检结束后按考生报名号顺序装订成册并在封面注明报名号,送市高招办。 (二)体检结果的填写:除视力、听力、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检查结果需 要填写数字表示外,其余均在体检表相应的框内打勾。如有异常或需要说明的,各科 医师可在"其他"栏中注明。 (三)各科医师意见栏的填写: 1、正常 2、专业限制(书写方式为?-1、2、3;П-1、2、3;Ш-1、2、3) (四)体检结论的填写: 1、正常 2、专业限制(书写方式为第一部分第1、2、3条;不宜报考第二部分第1、 2、3条;不宜报考第三部分第1、2、3条)。如有异常或需要说明的,主检医师 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四、初中毕业生体检表填写要求 (一)初中毕业生体检表为一式一联,体检结束后加盖招生体检专用章送所在地 的区(县)中招办存学生材料袋。 (二)体检结果的填写: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检查结果需要填写数字表示; 听力、视力(包括矫正视力)等检查结果使用统一的专用章表示;其余均在体检表相 应的框内打勾。有异常或需要说明的,可在"其他"栏中注明。 (三)体检结论的填写: 1、正常 2、专业限制(书写方式为不宜报考第X条、第XX条) 3、不宜报考中专、技校(书写方式可建议暂休学、建议报考高中) 附件2:招生体检须知 一、初中、高中毕业生(含中专、技校、职校和历届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到市、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站进行体检(包括体检复查),并作出体检结论。 二、毕业生体检应在规定的时间前半个小时到站侯检。进站后服从工作人员的安 排,遵守纪律。保持体检场所整洁、安静。不得吸烟。 三、毕业生到体检站参加体检,应做好个人卫生,不要戴隐形眼镜,不要临时点 眼药水,不要带贵重物品。女生不要穿裙子。 四、毕业生应如实反映本人既往病史,不得隐瞒。如有隐瞒病史和弄虚作假等现 象,后果自负。 五、为避免化验采血部位发生皮下淤血(发青),毕业生应用力按压采血部位3 至5分钟,不要揉动;当天洗澡时不要用力擦洗采血处。 六、在体检过程中如有异议可通过带队老师或自己直接向体检站反映。体检未结 束前不得离开体检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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