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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外劳力就业的规定
沪劳保就发[2004]33号
颁布时间:2005-01-14
2005年1月14日 沪劳保就发[2004]33号 一、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取消后,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市 有关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 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 三、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与综合保险登记手续一并办理。 四、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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