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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新闻记者管理重申有关规定通知
颁布时间:2005-02-28
2005年2月28日 各有关新闻单位: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8号)已于 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并将于2005年3月1日 起施行。现转发本市各新闻单位,请遵照执行。 为了规范本市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和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 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再强调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新闻记者证的管理是维护正常新闻采编秩序的重要措施。各新闻单位 必须严格遵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从即日起对本单位记者证进行 清理,自3月1日起,旧版记者证一律作废,持旧版记者证的新闻记者以及无证人员 一律不得从事采访活动。 二、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有效工作身 份证件。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 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新闻记 者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未通过年度审核的,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注销,不得继续使 用。 三、申领新闻记者证的人员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新闻采编人员培 训合格证;必须是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是与所在新闻机 构签有聘用合同、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四、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应严格履行相关管理责任,依法对违反规定的新闻机构、 新闻采编人员进行处理。各媒体不得将无证人员擅自聘为新闻记者并指派其从事新闻 采访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将依法予以 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将注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在本市主要媒体和“中国记者网” (http://press.gapp.gov.cn)上公布。对于违规情节严 重的新闻机构,除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外,还将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其主管负责人党 纪政纪处分。 五、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离开或调离采编岗位,新闻机构应及时收回其新闻记者证, 并立即办理注销手续。新闻记者证因遗失需要补领的,由新闻机构在适当媒体上公告 一周后,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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