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4-01
2005年4月1日 各区、县统计局: 现将《上海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区县统计局的联系与沟通,依法开展对区、县统计工作的监督 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上海市统计管理条 例》和《国家统计局巡 查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统计局的巡查对象是本市各区县统计局。 第三条 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统计制度和本市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区县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与管理的执行情况; (四)统计队伍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六)市统计局认为应巡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 专项巡查。 第五条 市统计局每年有计划地选择三分之一左右的区县统计局进行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四)巡查组组成人员。 巡查工作计划必须经市统计局党组批准。 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巡查组组长由市统计局党组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根据巡查内容从市、区 统计部门中选调。 第八条 实施巡查工作,应当提前通知巡查对象,告知巡查内容、形式、时间、具 体要求和巡查组组成人员。 第九条 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形式进行: (一)听取巡查对象工作汇报; (二)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三)查阅有关账表资料和原始记录; (四)随机抽查基层统计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虚心听取巡查对象对市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 议。 第十一条 巡查组巡查工作结束时,应当与巡查对象的有关领导或领导班子交换意 见,沟通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巡查组应当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巡查报告,及时 报市统计局党组。 第十三条 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责令改正,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上报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市统计局认为必要时,可将巡查报告抄送区、县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认 真执行巡查规定,如实反映巡查情况,并对巡查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 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市统计局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巡查工作 的日常事务由法规处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上一篇: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下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