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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加强1997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沪社保业二发[1997]5号
颁布时间:1997-03-10
1997年3月10日 沪社保业二发[1997]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工作,正确 合理地确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1997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应严格按照 工资总额范围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的项目是: 1.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工资,一年内均无变化的按上年12月工资单的实发 数核定,有变化的按全年平均数核定。 2.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奖金,按本市统一规定的项目和平均额度计算, 在核定范围拉开差距的可按本人实发数进基数。其它事业单位的奖金,按市人事局、 财政局核定的标准并进统计报表的实发数为基数。 3.各类工资性津贴、补贴,根据市里政策规定的种类和额度计算。 4.本市规定由区、县、局人事部门核发的加班工资,按本人全年12个月的平 均实发数进基数。 二、在按规定统一口径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后,单位的缴费基数应与个人 缴费基数之和相一致。各单位要加强对个人缴费基数的日常管理,在申报个人缴纳的 养老保险费时,做好职工工资卡和个人工资台帐,为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做好基础管 理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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