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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发布1997年度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和社会保险利率的通知
沪社保综发[1997]4号
颁布时间:1997-03-11
1997年3月11日 沪社保综发[1997]4号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1996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居民储蓄 存款利率,公布1997年度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及社会保险利率。 一、养老保险有关工资基数标准 市统计局公布的1996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663元,月平均工资为 889元,以此确定: 1.1997年度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00%)为1778元。 2.1997年度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下限(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为533元。 3.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限额(全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150%)为1334元。 二、社会保险利率 1997年度社会保险利率为8.5%。 社会保险利率的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从1997年4月起至1998年3月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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