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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4]45号
颁布时间:2004-07-28
2004年7月28日 沪府办发[2004]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发展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结合《上海市生 育保险办法》的修改,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养老 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22.5%调整为22%。 二、本市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 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30.5%调 整为30%。其中,个体工商户为本人和帮工缴费的比例为22%,个体工商户本人 及其帮工的缴费比例为8%。 四、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其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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