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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开业贷款担保的适用范围
沪劳保就发[2004]22号
颁布时间:2004-05-31
2004年5月31日 沪劳保就发[2004]22号 一、定义: 开业贷款担保是指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有志开业者,在向 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时,因个人担保不足,在银行同意贷款的前提下,由市促进就业专 项资金提供信用保证,以帮助开业者解决融资困难。 二、适用范围: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业主; 2、个体工商户业主; 3、工商登记一年内的民营微小型企业法定代表人。 以上对象应是具备本市户籍的原失业、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且所办经 济组织应在注册和年检有效期内。 三、贷款期限与个人担保额度 (一)贷款期限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贷款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 (二)个人担保额度 对贷款金额在7万元及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于个人担保;贷款金额在7万到10 万元的,个人(或单位)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 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担保。 四、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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