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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42号颁布时间:2005-11-05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

          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国有农场改革总体上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进行税费改革,减轻农工负担;第二步,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剥离办社会职能,转换管理机制。为确保国有农场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全面落实税费改革各项政策,清理各项不合理负担,理顺国家、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改革目标,维护农工利益。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主要目标是减轻农工负担。围绕这一目标,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税费改革政策,使农工从中得到实惠。执行政策,要公开透明,不得暗箱操作,不得变相加重农工负担,防止减后反弹。
  2.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农场正常运转。国有农场虽然地处农村,但经营的土地为国有,农场农工尽管与农民一样从事种植业,但农工享有社会保障;国有农场是市场经济主体,不同于村民自治组织。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既要减轻农工负担,又要保留必要的土地承包费,以保证农场正常运转。
  3.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要区别经营主业、耕地发包对象、农工负担程度、发包收入的支出结构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政策,不能一刀切。
  4.各部门协调一致,积极配合。纳入税费改革范围的国有农林牧渔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把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纳入重要日程,主动配合,落实改革政策,推动改革深入进行。
  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我省国有农场(包括国有农垦企业,国有农业原种场、良种繁育繁殖场,国有牧场、林场、渔场,监狱农场),凡是经营耕地、从事种植业生产并由场内职工承包、交纳承包费的,纳入税费改革范围。
  按照中发[2005]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精神,根据我省国有农场的实际,比照农村税费改革农民减负情况,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内容,确定为“两免除、一保留、两稳定”。“两免除”,即:从2005年起,免除场内农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统筹费中的义务教育经费、优抚费、计划生育费和道路修建费;免除场内农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村提留中的部分管理费。具体办法是,按2002年-2004年全省国有农场义务教育经费、优抚费、计划生育费、道路修建费和管理费的平均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以2004年农工耕地承包费为基数,核定各农场农工减免的承包费额度。“一保留”,即: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农工土地承包费中免除两项负担后的余额,由农工继续负担。农工土地承包费保留部分,以2004年度应缴承包费为基数减去“两免除”的余额为上限,实行限额控制,不得随意增加突破上限。今后,随着物价上涨需要调整时,调整办法和标准由省政府统一确定。“两稳定”,即: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承包费水平。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农工承包的土地不得收回对外发包,保留的承包费写入农工土地承包合同,保持稳定。
  三、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核定及管理
  纳入税费改革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减少的收入,由省财政全额转移支付解决。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直接核定到农场,并按隶属关系划拨到同级财政,财政如数划拨到农场。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
  四、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的监督管理,是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工负担反弹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把对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摆上重要日程,落实责任。要作为保护和调动农工积极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切实抓好。
  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制度。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保留的农工耕地承包费实行限额制度、公示制度、农工负担监督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加重农工负担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研究和掌握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管理特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搞好审计监督;加强检查监督,确保税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认真查处加重农工负担的案件,严肃追究加重农工负担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护农工利益。
  国有农场要把农工负担管理作为场内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发展规划、进行财务预决算、搞基本建设等不得加重农工负担。场内收支缺口,要通过开源节流来解决,不得在农工身上打主意。税费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农工减负额度要张榜公布,接受场内职工和社会监督。
  五、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工与农民享受同等政策的实际步骤,也是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的重要前提。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成一件大事抓实抓好。要把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纳入农村综合改革中来,统一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度。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摸清底数,有针对性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税改办牵头协调,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认真搞好宣传。要组织力量深入到国有农场,宣传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通过宣传做到三个明确,即:农场管理层要明确税费改革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性,主动抓好改革,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农场广大职工要明确税费改革是党和政府对农场和职工的殷切关怀,进一步激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场在改革中加快发展;农场承包土地的农工要明确国有农场与村民自治组织不同、农工与农民不同,税费改革后,农工既要减轻负担,又要履行应尽的义务。
  加强督查指导。要实行分级负责,哪级所属的农场,由哪级派工作组驻场督查指导,省里派工作组巡回督导。督查指导组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农场调整承包合同,落实农工减负政策;协助农场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确保改革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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