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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5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5]4号颁布时间:2005-01-24

     2005年1月24日 吉政办发[2005]4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2005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已经省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保证立法质量,使立法工作更好地适应建设法制国家、法治政府的要求,为 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省政府就该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 以下要求: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 济社会发展全局。各部门要自觉服从大局,坚决摒弃借立法之机牟取部门权力和利益 的倾向。要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加快工业省、 科教省、生态省建设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优先安排,同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 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   二、认真执行《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依法 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项目。规范立法程序,推进立法的民主化进程, 对依法需要组织听证,或需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均应依法办理,使立法工作更好地 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继续实行立法工作者、专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坚 持并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积极探索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严格执行设定 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广泛听取意见,并 说明设定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听取意见的情况。今后,除遇有 应急性、阶段性的事项需要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项目外,省政府规章一般不再设定行 政许可。   三、从实际出发,体现本省特色。属于实施性的立法项目,不要照抄照搬国家法 律、法规条文,体现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使其能够真正起到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 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四、集中力量做好起草工作。担负起草任务的部门要抓紧进行地方性法规、规章 的起草和调研论证工作。对有分歧的问题,积极沟通,力求把分歧意见解决在起草阶 段。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了解情况、便于协调解决部门争议的优势,今后,凡是涉及 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各部门应将草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以省政府议案的方式提请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2005年的立法计划分为计划完成部分和调研论证部分。计划完成部分的 项目是经过上一年度调研论证,拟在本年度出台的项目;调研论证部分的项目,是未 经过上一年度的调研论证,拟在本年度进行调研论证的项目。未列入本计划中的项目, 一般不予办理。对列入计划完成部分的立法项目,各部门要及时将起草说明、送审稿 及法律依据,径送省政府法制办。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的,应在报送材料中加以说明。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2005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   一、计划完成部分   (一)省政府规章   项目名称进展情况性质起草部门1.《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若干规定》 已有草案新制定省法制办2.《吉林省促进汽车工业快速发展办法》新制定省法制办 3.《二龙山水库水源保护办法》新制定省法制办四平市政府4.《吉林省减少患者 医疗费用的若干规定》新制定省卫生厅5.《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新制定省建设厅 6.《吉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已有初稿新制定省建设厅7.《吉林省 公路客运安全管理规定》新制定省交通厅8.《吉林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已有初稿新制定省发改委9.《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已有草案新制定省教育厅10. 《吉林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法》已有初稿新制定省质监局11.《吉林省减少接受 教育者费用的若干规定》新制定省法制办   (二)地方性法规   项目名称进展情况性质起草部门   1.《吉林省扶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规定》新制定省中小企业局省 法制办2.《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已有草案修订省牧业局3.《吉林省公共交通管 理条例》已有草案新制定省建设厅4.《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已有草案新 制定省环保局5.《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草案修订省文化厅6.《吉林省 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已有草案新制定省劳动保障厅7.《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已有 草案修订省水利厅   二、调研论证部分   (一)政府规章   项目名称进展情况性质起草部门   1.《吉林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新制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吉林省矿 泉水保护区管理办法》新制定省国土资源厅3.《吉林省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 理条例〉办法》新制定省牧业局4.《吉林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新制定省商务厅5. 《吉林省锁具开启业治安管理办法》新制定省公安厅6.《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制定省公安厅7.《吉林省医疗事故争议处 理办法》已有初稿新制定省卫生厅8.《吉林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新制定 省科技厅9.《吉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新制定省粮食局10.《吉林省合同监督办 法》新制定省工商局11.《吉林省城市园林绿化办法》新制定省建设厅12、《吉 林省城市污水处理办法》新制定省建设厅13.《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新 制定省建设厅14.《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法》新制定省农委15.《吉 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收取和使用办法》新制定省国土资源厅16.《吉 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法》新制定省民防局   (二)地方性法规   项目名称进展情况性质起草部门1.《吉林省矿泉水资源管理条例》新制定省国 土资源厅2.《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省国土资源厅3.《吉林省地方志编 纂工作若干规定》已有草案新制定省地方志4.《吉林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保护条例》 新制定省经委项目名称进展情况性质起草部门5.《吉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已有 草案新制定省交通厅6.《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新制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7. 《吉林省集安高句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制定省文化厅8.《吉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有草案修订省水利厅9.《吉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 例》新制定省广电局10.《吉林省边境管理条例》修订省公安厅11.《吉林省劳 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劳动保障厅12.《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省交 通厅13.《吉林省收费管理条例》新制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14.《吉林莫莫格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省林业厅15.《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 省林业厅16.《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若干规定》新制定省质监 局17.《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省农委18.《吉林省肉品管理条例》新 制定省商务厅19.《吉林省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新制定省烟专卖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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