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吉政发[2004]44号
颁布时间:2004-12-17
2004年12月17日 吉政发[2004]4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实现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第一阶段战略目标,减轻参保企业负担,省政府 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4% 调整为23%,其中,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及其帮工投保的缴费比例 不变。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3)
上一篇:
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下一篇:
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