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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吉政发[2004]44号颁布时间:2004-12-17

     2004年12月17日 吉政发[2004]4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实现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第一阶段战略目标,减轻参保企业负担,省政府 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4% 调整为23%,其中,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及其帮工投保的缴费比例 不变。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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