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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吉发[2002]18号颁布时间:2002-11-09

     2002年11月9日 吉发[2002]18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分析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和再 就业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阐明了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的主 要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责任,是做好新时期就业特别是再就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为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一)1998年以来,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 线”等政策措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确保了下岗 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实现了再就业,为促进改革 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省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 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 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 特别是煤炭、森工、冶金、机械、轻化等行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已 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 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因此,各 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巩固执政党地位、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就业特别是再就业 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高 效益、广就业、可持续”的方针,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坚持通过发展和 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经济增长、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 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逐步走出一条既能充分促进就业, 又能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路子。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 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 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   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2003年至2005年,每年全省力争开发 城镇就业岗位40万个,使65万名左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到“十五”期末,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促进就业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法规体系、资金保障体系和工作服 务体系。   二、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开发就业岗位   (三)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任务和责任。各地在研究制定 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确定建设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因素, 把开发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因地制宜,突出特 色,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千方百计扩大 就业,努力为劳动者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1.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增加一批就业岗位。积极调整所有制结构,鼓励发 展就业容量大的私营、个体、外商投资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实行更为开放的行业投资 准入政策,扩大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   2.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和旅游业,扩充一批就业岗位。积极调 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继续发展餐饮、商业、运输、托幼托老和修理维 护等传统服务业的同时,进一步扩大电信、保险、房地产和物流配送、连锁超市等新 兴服务业。尤其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积极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 业单位后勤保障、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等就业岗位,发展社区家政服务和便民利民的微 型企业经济实体,使之成为社区就业的重要载体。积极开发旅游资源,加大对旅游产 业的投入,扶持民办旅游业,大力发展具有我省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3.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具有比 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鼓励发展地方服装出口加工、农产 品深加工、绿色食品加工等有市场前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将之做大、做新、做强。 充分发挥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优势,扶持培育一批转化科研成果的中小企业。要依 托街道、社区和乡、镇,组织兴办劳动者自愿组合的新型集体企业。积极探索和发展 以稳定就业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合作经济。   4.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带动一批就业岗位。积极鼓励和引导劳动者自谋 职业和自主创业,制定完善鼓励和扶持政策,为其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树立自强自 立意识,推动和引导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   5.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拓宽一批就业岗位。鼓励和组织下岗失业人员, 开展非正规就业,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 拓宽就业渠道和就业范围。   6.增强国有经济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挖掘一批就业岗位。国有企业在继续深 化改革的进程中,要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扩大生产规模,并不断为 社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 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开发新的经营项目,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 置企业富余人员。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同时,切实转变 职能,组建各种类型的劳务型企业,开辟新的就业空间。要努力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产品有销路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政策扶持等 措施,帮助恢复生产经营,活化就业岗位。关闭破产企业要利用其有效资产安置职工。   7.积极扩大劳务输出,开辟一批就业岗位。实施“走出去”战略,把国外和省 外劳务输出作为多渠道拓展就业空间的重要措施,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沿海经济发 达地区和境外就业。建立具有地方特点和专业特色的劳务输出组织和基地,完善覆盖 国外和省外的劳务输出信息网络。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领域,通过项目合作 带动劳务输出。抓紧培育具有我省特色的劳务输出品牌项目,用质量和信誉拓展国外 和省外劳务市场。   8.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引进一批就业岗位。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 展外向型经济,加强软环境建设,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吸引更多的国外和省 外资金。努力拓宽产品外销渠道,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不断增加就业。   9.加快小城镇建设,创造一批就业岗位。结合小城镇建设,依托资源优势,大 力发展特色产业和乡镇企业,实施“种、养、加”、“技、工、贸”一体化经营,提 高小城镇综合服务功能,拓展城镇就业空间,就地就近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支持和 鼓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到小城镇就业和农村承包“五荒”,发展生态型效益经济。   10.发展公益事业,转换一批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结合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 设和管理,以清洁、绿化、保安和公共设施养护等为重点,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 主要用于安置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同时,要加强用工管理,财政 出资的机关事业单位清洁、更夫等后勤岗位原则上应聘用下岗失业人员。   (四)搞好开发岗位与劳动力资源的对接,努力扩大就业总量。组织街道、镇、 乡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搞好劳动力资源普查,深入持久地开展以“摸清下岗失 业人员数量和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送岗位、送技能、送温暖”为主要内容的“一清 三送”活动,根据开发的就业岗位,按照下岗失业人员的自身特点,分别搞好对接。   三、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   (五)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和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 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要明确免收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搭车收 费或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 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2.省和各市、州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 担保机构由同级政府确定。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 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担保或抵押担保、商 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按经营项目需要确定,最高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 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按国家规定办法,财政 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 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 模。   3.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关闭破产企业组建劳务派遣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下 岗失业人员自行组织起来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凭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的《非正规就业劳 动组织证书》,可直接到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 和税务登记,开展经营活动。3年内免交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 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收政策的,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 理。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要适应其特 点,抓紧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办法,保障他们 的合法权益。   4.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 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各地都要创造条件,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 场所。   (七)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 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 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 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 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 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 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用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贴标准 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 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八)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 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劳动保 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九)各级政府都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 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 主要对象,实行重点帮扶政策,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要层层建立帮扶制度,各级 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党组织都要建立再就业工作联系点,每年确定具体的帮扶对象, 帮助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 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 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 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的标 准由各地政府确定,资金由各地财政解决。   (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 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所需经费 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各级政府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 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根据其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情况和效 果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各新闻媒体对公共职业介绍和培训教育机构向社会发布的用工、培训信息要从快 刊播,并适当减免收费。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和企业审核认定下岗失业人员,为符合条 件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再就业优惠 证》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要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和证件发放程序,并 加强对证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监督,要将这项工作纳入劳动保障年检的重要内容,对 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以及采取各种形式骗取资金和优惠政策的 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下岗失 业人员开业以及享受扶持政策的审批程序,对审批程序和时限要予以明确和公示,提 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参加, 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十三)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社会 举报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监督,每年都要由监察部门牵头, 组织劳动保障、计划、经贸、公安、财政、建设、文化、卫生、税务、工商、民政、 银行、物价等部门和工会等群众团体,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新闻媒体 对不落实扶持政策的部门和人员要给予曝光,并设立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 群众的监督作用,使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和下岗失业人员。各有关部门要 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全面准确掌握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四、加大投入,确保再就业资金落实到位   (十四)各级政府要建立再就业资金。再就业资金通过多渠道筹集:   1.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 再就业资金的投入。要根据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再就业资金, 并将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2.各级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得减少,在确 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   3.在确保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前提下,按一定比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职业介 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4.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各界赞助和捐赠再就业资金。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 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 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 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严禁挤占挪用。   五、强化服务,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的工作服务体系   (十六)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实行 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 续等“一站式”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十七)加快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步伐。各级政府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作为 就业基础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劳动力市 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水平。建立覆盖 全省城乡的职业介绍服务网络,改善服务设施,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力争2 年内建立健全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相关的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及时、便捷的就 业信息服务。到“十五”期末,要初步建成覆盖全省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   (十八)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和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发布制度。定期开展全省 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及时反映全省及各地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情况。要改进从业和 失业人员统计方法,进一步完善空岗报告制度和就业失业登录制度,建立失业监测预 警机制,在失业人员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各级政府要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季度都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职业 供求状况,为劳动者择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不断完善与劳动力市场相配套 的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做到定期发布。   (十九)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的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镇、乡都要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 事务的机构,充实配备事业编制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要充分发 挥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服务功能,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专职 协理员,要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由地方财政提供工作经费,建立统 一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   (二十)强化再就业培训。各类职业培训和教育机构,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多 层次、多形式、实用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其素质和就业能力,为经济建设 培养具有实用技术的人才。各级职业技术学校都应承担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任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政府 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再就业率给予资金补贴。全面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 制度,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要与推行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 度相结合。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项目咨询和跟踪 扶持等服务,加快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   六、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加强对就业的宏观调控   (二十一)正确处理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既要坚持国有企业 改革方向,推进企业减员增效,又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和改组改制企业职工安 置及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管理。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都要制订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 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就业联席会议审核批 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安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关闭 破产程序。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必须妥善解决好职工的生产生活问题,职工安置要 得到切实保障。生产经营企业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裁减人员,要制订完善的裁减人员 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凡不能依法补 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 的,不得裁减人员。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统一 纳入当地的再就业规划,统筹安排。企业有关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与地方政府一并做 好工作。   (二十二)在重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好城镇新 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包括大中专毕业 生、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要实行统一规划,引导和帮助他们 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延缓就业压力。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 转移和有序流动,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 务,认真清理不合理的限制政策,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 应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十三)严格执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 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 察和劳动仲裁工作力度,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及时受 理举报案件。规范执法监察行为,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 随意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和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 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保证 执法监察工作经费。   七、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成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继 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 筹“全额征缴、两级调剂、社会发放、责任到人、定额补助、分级负责、自求平衡” 的运行机制,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继续完善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制度,加快企业退休人员社 会化管理服务的步伐。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资金支 持。   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有关规定做到“应保 尽保”。各地要加大低保资金和工作力量投入,动员社会各界扶贫帮困,解决好特殊 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二十五)积极稳妥地做好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各地要从实际 出发,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积极探索下岗职工出 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办法和途径。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 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 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 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十六)完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做好接续服务。下岗失 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 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 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 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在缴费方式上,一般应按月缴纳,也可按季、 半年或年度缴纳,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 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实际的 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抓紧建立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并制定具体办法,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 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八、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的工作责任体系   (二十七)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 听取工作汇报,分析形势,结合实际,提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就业工作。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党委、政 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劳动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决策 和部署,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职责和任务。各级劳动就业联席 会议要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劳动就业联席会议各 成员单位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要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每年都要为促进就 业和再就业做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   (二十八)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继续 实行并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开发就业岗位、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 率、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等作为具体工作目标,每年 初各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落实责任人。要建立和 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就业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并作为考 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对落实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十九)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在 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 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 势。各种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就业和再就业的宣传力度,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 的方针政策,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在全 社会营造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浓厚氛围。要注意总结树立和宣传推广一批具有导向性 作用和有影响力的典型,发挥引带和示范作用。要加强择业观念教育,引导下岗失业 人员克服“等、靠、要”思想,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   (三十)省有关部门要按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具体的配套文件。各地要结 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本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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