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01]35号
颁布时间:2001-10-08
2001年10月8日 吉政发[2001]3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吉林省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在本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中外投资者。 第四条 处理外商投诉案件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公正,讲求 效率。 第二章 受诉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投诉办)和各市州投诉部门为投 诉案件的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诉机构)。 第六条 省投诉办在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市州受诉机构在 其市州相应机构或市州政府指定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省投诉办代表省政府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提供 必要协助。 第八条 省属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投资者为省直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 股份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投诉案件,由省投诉办处理或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受 诉机构处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按属地管辖原则,由企业所在市州受诉 机构处理;省投诉办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诉案,也可直接受理; 第九条 各受诉机构的职责是:(一)省投诉办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 投诉处理工作。(二)经本级政府授权,起草或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管理的规 章、政策、办法等。(三)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并跟踪督 办。各市州受诉机构要向省投诉办及时报告情况。(四)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外 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解答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有关政策、法规等问题。(五) 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有关投诉的重要问题,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议、意见,研究制 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条 各级受诉机构要选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涉外经济法律、法规,通 晓业务,了解国际惯例,能正确处理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事务的人员从事外商投资企业 的投诉工作。 第三章 投诉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筹建、生产经营、终止清算及履行合同过程中,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产生异议,以及外商投资 企业的中外投资者之间发生争议,要求提请受诉机构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调解 决的,均可投诉。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投诉:(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三)正在 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坤方或外方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投诉时必须持有投诉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 投诉人可以书面、传真等方式投诉。投诉内容应包括投诉人名称(姓名)、 投诉事项,并附相关资料。 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投诉人有权撤回已受理的投诉。 第十六条 投诉人可以一事一诉,也可以数事并诉。 第十七条 投诉人也可向相关部门、单位直接投诉,请求处理。受理投诉的部门、 单位,要在诉案处理完毕后10天内,将诉案情况及处理结果按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 送交省投诉办或市州受诉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投诉人不得就同一诉案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诉机构投诉。 第四章 处理投诉的程序 第十九条 受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根据投诉内容,将诉案及时分送应对该投诉事 项负责的部门、单位或市州、县(市)政府办理,并负责督办。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 部门、单位或市州、县(市)政府的投诉,由受诉机构负责协调、督办。 第二十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筹建、经营、管理、清算的有关部门、 单位或市州、县(市)政府,要本着依法、公正、热情的原则处理好应由自己负责的 外商技资企业的投诉,不得拖延推诿。 第二十一条 受诉机构在接到投诉后,答复投诉一般不超过30天。如因投诉事项 复杂,30天内不能处理完毕,受诉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 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直到投诉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0日内书面向上一级受诉机构申请复审。接到投诉人复审申请书的受诉机构,应在 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上级受诉机构有权改变下级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因投诉人对受诉机构管辖不明而错投的诉案,收到诉案的部门要及时 将诉案转交应受理此案的受诉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受诉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涉嫌贪污、索贿、受贿、滥用职权 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诉案,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诉案,应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可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诉机构可终止处理:(一)经受诉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 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二)经查证,投诉内容不实或投诉事项 不能成立的;(三)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受诉机构联系及配合的; (四)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五)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提起 诉讼的;(六)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诉案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的; (七)其他应终止处理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其处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投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
上一篇: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和财政收入虚收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