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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全省农业行业部分工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吉农人联字[1999]177号颁布时间:1999-06-22

     1999年6月22日 吉农人联字[1999]177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颁布〈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 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54号)和劳动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459号)中提出的“对从事关系人民生命安全、 涉及消费者利益和身心健康的职业(工种)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资格证书 才能上岗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 (即技术等级证书)制度”的要求,以及(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九条 “驾驶、操作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从事农业机械修理的人员和从事其他 农业机械技术的人员,应当经农业机械化学校和有关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进行专业培 训,经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农业机械工作”的规定,为了提高农业行业 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规范其从业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 机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农业行业部分技术工种从业人员 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在吉林省境内的拖拉机驾驶员(农用运输车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 农机修理工、农机燃油系修理工、农机液压系修理工均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即凡 从事上述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申请从事农机维修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从 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已从事农机修理、农机燃油系修理、农机液压系修理的人员,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 书者,应在2000年年底前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已从事拖 拉机驾驶、农用运输车驾驶、联合收割机驾驶的人员应在2002年年底前通过职业 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按照《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有关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的规定,对 农机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按技术等级挂牌营业。维修网点的等级按技术工人持 证等级比例、营业场地和维修设备等条件确定。等级标准和评估办法由省农业(农 机)主管部门会同省技术监督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四、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农 机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年检或抽查中,对维修质量和技术水平达不到技术等级标准 的企业要限期提高,视情节予以处罚;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根据 情况处以降级或停止营业。   五、上述工种的培训与鉴定工作由吉林省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总站 (该站设在省农业厅人事劳资处,以下简称省鉴定总站)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各市 (州)、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负责本区域内初、中级工的培训、鉴定基地的 布局与资格审查、鉴定计划的制定与汇总上报等,并配合省鉴定总站搞好初、中级工 的鉴定和高级工的培训与鉴定工作。   六、全省农业行业部分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政策性强,涉 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 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保证质量,共同搞好 《全省农业行业部分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方案》(见附件)的贯 彻落实,使我省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尽快走上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 附件:全省农业行业部分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农业行业部分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以劳动部《关于颁布〈从事 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54 号)和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 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495号),以及《吉林省农 业机械管理条例》为依据,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 权益为出发点,通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规范其从业行为,整顿农机 (田间作业、维修和运输)劳动力市场,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鉴定工种和对象   (一)鉴定工种 第一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有:拖拉机驾驶员(农用 运输车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农机燃油系修理工、农机液压系 修理工。   (二)鉴定对象 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和拟从事上述工种工作的劳动者以及自愿申 请鉴定的人员。   三、鉴定标准   以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为依据,进行初、中、 高三个技术等级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与鉴定。   四、方法步骤   农业行业部分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全省统一鉴定考务程序管理,即统一 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程序、统一阅卷、统一办证、统一统计报表。   全省工作进度计划如下:   1.调查摸底与制定计划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局7月20 日前将摸底情况(各工种从业人数、工种级别以及农机维修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农机 作业服务组织数量)和1999~2000年培训鉴定计划报到省农业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站(挂靠省农业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站)。   2.实施培训与鉴定 1999年8月开始分期分批进行培训、鉴定,2000 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农机修理工、农机燃油系修理工、农机液压系修理工在岗人员的培 训与鉴定工作;200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拖拉机驾驶员、农用运输车驾驶员、联合 收割机驾驶员的培训与鉴定工作。   3.上岗准入实施时间 2001年1月1日起,本文件规定的农机维修工种在 全省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2003年1月1日起,本文件规定的农业机械操 作工种在全省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即从业人员自规定之日起需持证上岗。   五、培训鉴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   1.申报工作管理 申报工作由经省厅批准的各鉴定基地具体负责。申报者需到 本地鉴定基地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从事 本工种工作‘年限的证明、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原始证件。经省鉴定站确认资格后核 发准考证。   2.申报条件   (1)经过一年以上的正规培训和一年的实习,可申报初级工鉴定。   (2)初级工连续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鉴定;无初级工资格,但从事本 工种8年以上或工龄10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6年以上者,可直接申报中级工鉴定。   (3)中级工连续工作6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鉴定;无中级工资格,但从事本 工种14年以上或工龄18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12年以上者,可直接申报高级工鉴 定。   (二)培训   初、中级工的培训工作在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的统 一指导下,由各培训鉴定基地具体组织实施;高级工的培训工作由各市(州)、县 (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鉴定总站统一培训、统一征订培训教 材。   (三)鉴定   鉴定工作由省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组织实施。每期考评小组由 省鉴定站和基地考评员共同组成。鉴定前省鉴定站负责发布鉴定公告、核发准考证、 提取证卷及印刷。各鉴定基地负责报名的组织、考核条件的准备、考试现场的安排和 管理等。   (四)证书的发放。   经培训、鉴定合格者,由省鉴定总站统一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 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收费办法   按照国家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有偿服务,培训与鉴定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问题的通知(试行)》(吉财综联字 [1995]第196号)规定执行。   七、组织机构与管理   为加强全省农业行业部分工种鉴定工作的管理,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技术监督局联合成立全省统一鉴定考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 厅人事劳资处,负责对一省农业行业部分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规划协 调。各市、州也应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农业行业部分工种职业技能鉴 定的组织安排。   (一)全省农业行业部分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在省农业行政管 理部门的综合管理下,严格考务管理,切实在各考务运作环节上落实“六个统一”, 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农业(农机)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主动配合当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做好上述工种技术工人的上岗准入、农机维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的执照核发、年检及挂牌营业的管理工作。   (三)上述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基地的建立,申各市(州)、县(市、区)农业 (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开展鉴定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标准,提出初审意见,经省鉴定 站审核后报省农业厅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基地,不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考评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带卡服务。对未经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未取得考 评员资格的人员不准担任考评员。有关考评员的培训工作,按吉农机字[1999] 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在鉴定过程中,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收 费标准,严格试卷传递、保管,严格考场纪律,确保鉴定质量和社会公认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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