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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贸易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国内贸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管理,整顿肉品流通秩序,提高肉品卫生质量的通知》

吉贸屠联字[1999]第18号颁布时间:1999-03-10

     1999年3月10日 吉贸屠联字[1999]第1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贸易(商业)、工商、卫生局,长春市肉管办: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净化肉品市场, 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现将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联合 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管理,整顿肉品流通秩序,提高肉品卫生质量的通知》 (内贸局联发消费字[1999]第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 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掌握标准,加快对县及县城以上屠宰厂 (场)点的清理整顿进度,这项工作上半年必须结束。对取缔的屠宰厂(场)、工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二、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小规模屠宰厂点。新建屠宰厂(场)必须符合《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设置条件和省设置规划、地方设置意见的要求,经商品流通及其有关部 门审查合格后报政府批准。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由于肉品市场管理的特殊性,商品流通、工商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大局 出发,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搞好联合执法。加强对肉品销售、运输和肉制品加工以 及宾馆、饭店等用肉单位和个人联合监督检查。对没有检验合格章和检疫合格章的猪 肉及没有检验合格证或合格标识的其他肉品一律按照未经检验肉品处理。严厉打击私 屠滥宰以及注水等掺杂使假和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或 殴打、谩骂、伤害执法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严惩。   四、商品流通、工商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 互相通报情况,按照职责权限提请主管部门查处,工商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非 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要通知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坚决取缔私屠滥宰厂(场) 点,从根本上杜绝病害肉上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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