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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四平市政府令第65号颁布时间:1997-11-27

     1997年11月27日 四平市政府令第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规范性文件 质量,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草拟,经市人民政府 审定、发布,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本市经济管理、城乡建设管理、 环境保护管理、劳动从事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科教文卫事业管理及其它管理方面的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措施的总和。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拟定规范性文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法规、规章要求地级市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具体实施的;   (二)全市社会、经济、文化和行政管理涉及法律方面的重大问题的;   (三)具有用政府部门的文件或者其他方法解决不了的问题的。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紧密结合我市实际;   (三)充分发扬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   (四)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清轻重缓急,有 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第二章 制定计划   第六条 四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编制。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起草规范性文件计划,报市人 民政府法制局。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和目的,主 要内容,拟报时间,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编制出近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监督执行。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根据形势发展和情况变化,需要修改调整时, 有关部门应提出书面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研究办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市政府各部门执行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执行 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第十一条 列入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指定专人或成 立起草小组在本部门领导的主持下起草。   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规范文件,以计划中确定的起草部门为主,或由市人民政府 法制局提请一个部门起草,其它部门协商会签。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结构一般分标题、正文等部分。   标题要简短明了,能反映出该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 正文部分一般可分为总 则、分则、附则三部分,采用章、节、条、款、项、目形式表达,以条为基本单位, 每条只能有一个完整的规定,内容少时也可只采用条文形式。总则要阐明本规范性文 件制定的目的、依据、任务、原则和适用范围。分则除写明应遵循的事项外,还规定 奖惩办法。附则应写明解释、组织实施权属、生效日期和以前与之相抵触的旧规范性 文件处置、执行时效及其它需要写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使用规范性语言,力求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 准确、文字简明、逻辑严密。   第十四条 各部门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应先在本部门、本系统认真组织讨论,广 泛征求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条文内容涉及其它部门时,起草部门应主动进行协调,力求意见一致。经充分协 商仍有分岐意见的,应在上报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凡未经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稿,不 得呈报。   第十五条 草稿拟定后,起草部门应写出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 的、法律依据、协调情况、对主要条款的解释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稿和起草说明拟定后,经部门负责的签署意见并由有关 部门会签后,印制25份报市政府法制局。   第四章 审定和发布   第十七条 报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文件草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核、修改。 对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进行可行性调研论证所需的经费,由该送审稿的起草部门解决。   第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稿,按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对无需制定的或应暂缓制定的,向起草部门说明理由,不制定或暂缓制定。   对需要制定而不符合起草要求或需作较大改动的,可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进 行修改。   对经有关部门协调仍有较大分岐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协调。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后,由主管市长审批,提交市政府讨论。   第二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发布。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以正式文件印发外,并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发布。   第五章 实施、反馈、清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该文件中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 反馈工作,并在规范性文件实施1年后,向人民政府法制局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规范文件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并将检查 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各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在清理中,需 要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报告或修改送审稿, 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需修改的程序参照本办法办理。   需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明令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平市人民政府规章性文件制定程序 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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