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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四平市高龄老人优待办法
四平市政府令第71号
颁布时间:1999-08-04
1999年8月4日 四平市政府令第71号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美德,给老人办好事办实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我市城乡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申请办理《高龄老人优待 证》,凭证享受优待照顾。 第三条 持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乘长途汽车可优先购票,优先上车。 持证免费进入市内公园和其他旅游景点。 持证到市和县(市)、区医疗单位就诊,免收普通挂号费,并享受优先就诊、划 价、取药、检查、住院等一系列服务。 持证到市和县(市)、区电影院看电影、商业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享受半价 优惠。 持证在各粮店、煤场、液化汽站享受优先照顾,提倡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义务 送粮、送煤、送液化气罐等上门到户服务。 持证免费使用市内收费公厕。 持证免费进博物馆参观,到时市和县(市)、区图书馆看书免收阅览费。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机构免费为高龄老人提供法律咨询,免费或半费 代写高龄老人因赡养及侵权等方面的诉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涉老案件要优先审理,对涉及的赡养案、侵权案要缓收诉讼 费、受理费,其费用待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第六条 对百岁以上老人每月发给100元保健费,每年免费体检一次,以上经费由 百岁老人所在县(市)、区财政一次性拨给县(市)、区老龄委,由县(市)、区老 龄委组织落实。 第七条 对高龄老人实行优待照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积极参 与和大力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优待项目的落实。 第八条 开展好舆论宣传工作,各单位特别是新闻机构,要广泛宣传开展这项目 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使这项活动开展的扎扎实实,在全社会树立起尊敬老人的良好风 尚,使全体公民真正提高老龄意识和养老意识,为深入开展敬老活动创造一个良好氛 围。 第九条 办理《高龄老人优待证》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之一向 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经街道乡镇汇总交所在县(市)、 区老龄委,统一到四平市老龄委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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