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吉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乱发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的紧急通知
(吉教)明传[1997]3号
颁布时间:1997-07-17
1997年7月17日 (吉教)明传[1997]3号 各市(州)教委,省属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近期,少数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吉林省社会 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要求,未经批准擅自刊发招生广告,擅自更改广告内容,给社 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1、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刊(播)发招生广告(简章)必须持办学许可证到批准办学的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刊(播)发招生广告(简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超越刊(播)时限的招生广告无效。 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刊(播)发、更改广告内容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更正、直至勒令停办;并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予以处罚。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的审批、管理。必须把许可 证编号、收费标准、教学计划列入广告内容。变更招生广告内容、延长广告刊(播)发 时限,必须重新审批。 3、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的招生点,必须出示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广告(简章)原件。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所属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3)
上一篇:
吉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下一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