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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路牌广告、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84-09-30

     1984年9月30日 为保持市容整洁美观,加强对路牌广告、张贴广告的管理,加强城市精神文明建 设,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 法。   一. 各类路牌广告、张贴广告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城管部门,在市政府 领导下统一规划、设置。   二. 经营制作路牌广告、张贴广告的单位或个体美工人员需进行业务考核,由市 工商局批准的广告经营制作单位或个人制作发布,广告内容要真实、简明、美观、健 康,不得粗制滥造。   三. 各种需张贴的广告,张贴前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核准交 纳代贴管理费后方可贴入“广告栏”内。禁止在街道、电杆、树干、建筑物、名胜古 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随意张贴。   四. 政府机关发布的政策、法令、通告等张贴品,不需登记,免费贴入"广告栏" 内。   五. 各单位制作的社会政治活动方面的标语,以及生产、安全、防火、交通、科 技、卫生、计划生育等标语,应张贴在各单位内部,禁止在街道上随意书写和张贴。 如确有必要对外的应按城管部门批准地点设立,或缴纳张贴费后张贴在“广告栏”内。   六. 各工商企业不许在各自经营场所的门窗、墙壁和柱头上张贴广告,如确需介 绍产品或商品时可使用美观大方的挂牌出示,以保持街面和店容整洁。   七. 铁路、公路沿线的两侧和墙壁上设置广告,须经城管、交通部门同意后,由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设置。对擅自绘制的路牌、墙壁广告 要限期拆除,逾期者要强行拆除并处以罚款。   八.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城管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批评、 罚款直至停业。   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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