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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吉政发[2000]2号
颁布时间:2000-01-05
2000年1月5日 吉政发[2000]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切实做到事权与财权相统一,促进县域 突破战略的实施,省政府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改现行省对市、同时对县 的财政管理体制为省管市、市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延边州仍实行州管县的体制、前 郭县暂实行财政计划在省单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原则 (一)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收支范围不变。实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 制后,为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收支范围划分不变。 即现行分税制体制确定的省、市州、县(市)的财政收支范围不作调整,现行省与市 州、县(市)共享收入的分享比例仍维持不变。 (二)现行省、市州、县(市)既得财力不变。实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 制后,为确保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现行省与市州、县(市)之间的财力分配不作重 新调整;现行市州与所属县(市)之间的财力暂不重新划分。 (三)现行收入预算级次和缴库渠道不变。实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 中央、省、市州、县(市)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和省与市州、县(市)的固定比例 分成收入,其入库级次和缴库渠道不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一)税收返还。实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省对市州的税收返还基 数以1999年省对市州及其所属县(市)的税收返还数为基数确定。从2000年 1月1日起,中央"两税"收入和省共享收入的返还,实行省对市州、市州对所属县 (市)的返还办法。 (二)转移支付补助。实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对中央核定我省的 转移支付补助,省以地区为对象对下实施转移支付补助,即通过科学、合理、公正的 因素法测算并确定省对市州的转移支付补助数额。各市州要对其所属县(市)相应制 定较为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对下实施转移支付。 (三)专项拨款补助。实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为有利于市州统筹 安排使用专项支出,对中央追加给我省的专项拨款,继续由省集中掌握分配,执行中 根据各地区的客观因素并结合市州提出的申请下达给市州,再由市州具体分配到所属 县(市)。 (四)结算补助。实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为简化结算手续,各项 结算补助以1999年初省对市州、县(市)的固定结算补助(包括定额补助和定额 上解)为基数。从2000年1月1日起,省通过结算补助给市州,再由市州补给所 属县(市)。对预算执行中发生的结算事项,年终由省与市州结算。 (五)地区机动金。实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省原核给市州的地区 机动金,继续留归市州,省不作调整。但在机动金的使用上,各市州原则上应全部用 于解决所属县(市)的特殊困难。 (六)预算资金调度。实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为缩短预算资金的 在途时间,对省补助收入(包括税收返还补助、定额补助、各项固定结算补助,下同) 大于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和省共享收入的市州,省将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和省共享收 入的资金全部留给市州,其差额部分由省按月核拨;对省补助收入小于上划中央"两税" 收入确定资金留解比例;省下达给市州的专项补助和特殊补助,省财政将根据用款进 度和资金情况按月拨给市州。对省管县期间省与县(市)发生的债权债务统一转给市 州,由市州负责催收偿还。 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事、分税、分管的原则,实行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 理体制后,省级财政要转变工作职能,将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税政策、 强化财政监督管理、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收支预算管理的新模式、逐步规范和完 善现行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等方面上来,并积极组织好省本级预算执行和预算平衡。 各市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好市州与县(市)间利益分配 关系,调动所属县(市)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本地区预算收支平衡。 对涉及本地区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点支出,要在本地区范围内统筹安排,既不能留缺 口,也不能将矛盾上交。同时,各市州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市州对县 (市)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本通知其他未明事项,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吉政发〔1994〕5号)执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解决体 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省管市、市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平衡过渡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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