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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3号颁布时间:1995-05-17

     1995年5月17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3号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以个人关系吸引外商投资,推动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结合我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利用个人关系为长春市引进外商投资,兴办合资、 合作、独资企业或以其他形式对我市进行的直接投资;提供产品出口渠道,促成产品出口 ;提供技术出口渠道,促成技术出口;促成驿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引进国外友好捐赠 等,均按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引荐外资的个人,应在立项时到同级外经委领取并填写《中介人登记表》。 第四条 利用个人关系,引进外资五百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认缴出资额的千分之三 至千分之五予以奖励;引进负资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的,按实际认缴出资额 的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八予以奖励。 对引进外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在实际认缴出资额全部或部分到位,企业开始生 产经营后,奖金由中方受益单位在60天内,从自有资金中支付。 对引进外资兴办独资企业的,在企业缴纳流转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政留 用的流转额支付奖金,不足部分结转下年。 第五条 利用个人关系,提供产品出口渠道,促成产品出口的,由受益单位按该产品 实际出口额的百分之一予以奖励。奖金应在收到产品出口货款后30天内,由受益单位从 自有资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利用个人关系,提供技术出口渠道,促成技术出口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出 口额的百分之一予以奖励。奖金应在技术出口后30天内,由受益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一次 性支付。 第七条 利用个人关系,促成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三百万美元以下的,由受益单位按 合同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予以奖励;促成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三百万美元以上(含三 百万美元)的,由受益单位按合同额的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八予以奖励。奖金应在工程开工 后30天内,由受益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一次性支付。 第八条 利用个人关系,促成劳务输出十人以上(含十人)一百人以下,可根据输出 国家、劳务年限、劳务层次、工资额度的不同,由受益单位按每输出一人三百至七百元予 以奖励;促成劳务输出一百人以上(含一百人)的,由受益单位按每输出一人七百至一千 五百元予以奖励。奖励应在劳务人员出国后60天内,由受益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一次性支 付。 第九条 利用个人关系,联系国外友好人士捐赠,由受益单位按实际接受钱物(折合 )金额的百分之一予以奖励。奖金应在收到捐赠后30天内,由受益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一 次性支付。 第十条 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对引进外币的,按外币汇入我市银行收帐当天的市场 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支付。 第十一条 受益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奖励,应由受奖人持《中介人登记表》、受益单位 的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由受益单位自行支付;由各级财政部门支付给中介人的 奖励,应由受奖人持《中介人登记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支付。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 门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引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金的个人的奖励,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外经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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