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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部分基金(附加)项目的通知
吉政明电[1998]22号
颁布时间:1998-04-20
1998年4月20日 吉政明电[1998]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完成“三个攻坚、一个工程”任务,经省政府 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取消部分基金(附加)项目。现将取消的项目公布如 下: 一、省立项目 (一)松花江“三湖”保护治理基金; (二)黄金发展基金; (三)教育基金; (四)北大湖供电基金。 二、市以下自立项目 (一)城市道桥建设基金(吉林市); (二)科技发展基金(长春市); (三)引松基金(长春市); (四)城市职工教育附加(辽源市); (五)电力增容基金(松原市); (六)机动车消防基金(梅河口市); (七)养路费附加(集安市); (八)个体工商户教育基金(辉南县); (九)公路建设基金(通化市); (十)企业发展基金(白城市洮北区)。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此次公布取消的部分基金 (附加)项目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按要求抓好落实。要令行禁止,不得上 有政策、下有对策。 (二)各市、州、县要继续清理自立的收费、基金、集资项目,并通过新闻媒介 宣布取缔,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三)要加大查处案件力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对继续加重企业负担,向企业 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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