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会[2009]997号颁布时间:2009-12-30
各市财政局,省内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现就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自设立之日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事项,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各公司应当依法任用(聘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三、为便于各公司制定具体的核算办法,我们拟定了《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参考范本)》(见附件)供参考。若公司有参考范本中未尽的经济业务事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若财政部今后有新的规定出台,应以财政部的最新规定为准。
四、各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遇到问题时,应向省财政厅(会计处)反馈。
五、各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会计管理职责,加强对各公司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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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参考范本)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