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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外经贸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财流[2008]83号
颁布时间:2008-02-25
各市财政局、外经贸局(不含大连),省属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2007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7〕2515号,以下简称《目录》)以及《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申报项目。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流通处)、外经贸厅(财务处、机电处、科技处和进出口处)申报。
二、各市财政局、外经贸局要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按照《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审核要求共同组织好项目的初审工作,确保申报的项目符合贴息资金支持条件以及报送的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三、各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和省属企业应于2008年3月15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并将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要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报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报送省财政厅(一式二份)、外经贸厅(一式四份)。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详细材料由各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和省属企业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要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报送省财政厅(一式一份)、省外经贸厅(科技处、机电处和进出口处,一式两份)。
报送复印件材料时,要将原件一并报送省外经贸厅,经核对后原件返还企业。
四、省财政厅、外经贸厅将组成联合审核小组,根据海关及外汇管理局、银行等提供的数据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严肃性给予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外经贸厅。
联 系 人:
省财政厅 赵 焱 电话:(024)22825350
省外经贸厅 李自力 电话:(024)86892298-7067
都志超 电话:(024)86892033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外经贸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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